□见习记者 董菁琳
法治报通讯员 刘晓曦
2017年9月22日凌晨4点左右,京沪高速公路鲁苏省界收费站江苏站的收费员小郝像往常一样工作。突然,一个有点发福的男人,急切地敲着收费室的窗户,小郝打开窗户,见那人衣衫不整,穿着袜子却没穿鞋,脸上有血痕,左眼眶发紫,右手手腕有绳子捆着。那人说,他被人从上海绑架到这个地方4天了,让小郝帮帮他。小郝赶紧通知了同事,男子被带往了治安亭。
这个男子是谁?为什么会被绑到这个地方?
心生歹意 绑架牙医
刘某和王某是同乡,两人盘算着在上海弄个摊位做蔬菜生意。但蔬菜摊需要缴费15万元,两个人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王某就把主意打到了他认识的一名牙医李新(化名)身上。
2017年9月15日,王某带着刘某来到了一家牙科诊所。王某让刘某借洗牙之名先认识一下李新。就这样,刘某记住了李新的长相。回到住处后,两人商量着下次去诊所讹诈李新的钱,如果他不给,就把他给绑了。
9月20日,王某借了一辆鲁牌面包车,带着刘某来到了牙医诊所。刘某进入诊所,借故找李新的茬。李新意识到情况不对,就推托说要下班了。刘某哪肯罢休,发微信叫王某进来。王某提着装有作案工具的黑包进入了诊所。进门后,王某佯装喝醉躺在了地上。李新让刘某将王某拖出去,刘某借口自己拖不动,于是李新就帮忙一起拖王某。在这过程中,王某和刘某合力将李新绑了起来,并用刀威胁他。之后,他们驱车将李新带往刘某的租住地。
欲望不止 敲诈勒索
到了住处后,王某谎称有人要整李新,如果李新拿出10到15万元就放了他。李新这时意识到他们是想求财,于是拿出了身上的6000元现金,希望他们能放过自己。但刘某二人嫌钱太少,不肯罢休。李新告诉二人,自己上衣口袋内有银行卡,里面有1万元。刘某拿着银行卡把钱取了出来,二人尝到了甜头,要挟李新说起码要30万元才肯放了他。
为求脱身,李新告诉他们自己还有一张26万元的卡,让他们拿走。刘某再一次去取钱,但因为密码输入错误多次,并没有成功。王某将此迁怒到李新的头上,对他拳打脚踢。
取钱这条路行不通,刘某二人又把主意打到了李新的亲戚身上,让李新挨个问亲戚借钱。李新打电话给儿子让他第二天筹16万元,但是挂完电话后李新害怕自己等不到第二天,就表示自己有辆新的奥迪车停在诊所门口,愿意把车给王某和刘某。没多久,刘某就把车开回来了。李新本以为事情到这一步也该是个头了,但王某借口说李新身上有伤,不能放他走,要将他带回山东看好病才放他走。
急中生智 逃离魔爪
2017年9月21日晚22点,王某和刘某将李新双手反绑,封住嘴巴后绑到了奥迪车后座上。王某和刘某一人开车,一个人看管李新,向山东方向驶去。大约开了6个小时后,在京沪高速鲁苏界站收费口,刘某排队付高速费,王某下车透透风,这时,一直绑着的绳子有点松了,李新觉得这是个绝佳的时机,于是打开车门逃走了。刘某两人看李新逃走了,怕事情败露,就开着车逃离了。
在收费站求救后,李新又打电话给儿子,告诉他之前发生的事情,让他过来接自己。9月23日凌晨,李新被接回上海,随后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于日前将刘某抓获。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应当予以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现正在进一步抓捕中。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害人最终能幸运逃出魔爪与他的冷静分不开,那么万一不幸“落入虎口”,应当如何自救呢?
第一,保持冷静,记住绑匪的体貌特征,对话内容,观察周围环境,了解自己所处位置,如果附近人多或有警察经过,可大声呼救并抓住机会逃离。
第二,被绑架后如果被绑匪转移,在路上要把握求救机会。路过繁华地区时,可想办法引起路人注意,如哭闹、坐地不起等。一旦路人围观,说明自己被绑架的处境并及时求救。如果转移中被绑匪蒙住双眼,则需通过心里计数的方法,记住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程,尽量用耳听取一路的声音变化(工地施工噪音或音乐),默记于心。
第三,如关押地四周偏僻无人,切勿盲目呼救或与绑匪搏斗,以免激怒绑匪。运用自己的智慧,巧妙与绑匪周旋,可利用绑匪同意与亲属通话的时机,间接暗示自己的处境与位置,尽可能地拖延通话时间,以便公安机关确定通话地点,及时解救。
第四,在观察关押处周围环境后,可根据时机适当采取自救措施。可通过借机上厕所逃跑、写纸条丢到窗户外求救、敲击墙壁或下水管道引起注意的方式来实施自救。
第五,案发后,人质亲属应该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积极与警方合作,在警方的提示下与绑匪保持联系,并根据警方制定的解救方案,协助警方解救人质,切不可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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