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架子工未佩安全带坠落身亡

2018年01月08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92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架子工高空作业中不幸当场坠亡,负责人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追责。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据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上海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架子班班长杨某在闵行区芦恒路、浦锦路西北侧的浦江镇芦恒路北块3-7-2地块1标段项目工地,在事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刘某进行拆除钢管脚手架作业。后在拆除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中,杨某发现刘某未佩戴安全带作业时,未及时采取停工措施。当日l4时30分许,刘某站在16层处的钢管脚手架平台上拆除钢管时失去重心,从45米高处向西南方向坠地,当场死亡。

  去年5月29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所属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l25万元。

  结合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坦白、认罪悔罪、获谅解等情节为由,请求对杨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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