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孙弢
本报讯 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驾驶员急刹车,乘客因惯性被甩至车头摔成重伤落下伤残。然而事后,乘客与公交公司却未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此诉至法院。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公交公司对乘客陆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计约43万余元。
2016年10月10日8时30分许,陆某乘坐驾驶员章某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水城路仙霞路北处,突遇章某急刹车。此时,陆某抓住的拉环突然脱落,因惯性所致,陆某被甩至车头位置,由此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驾驶员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结论为陆某胸部、腹部等多处交通伤,致脾切除、肺叶切除及膈肌修补术等的后遗症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
陆某认为,因为其与章某所在的公交公司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46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表示,首先对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无异议,章某确系其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章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法院确认陆某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相关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法合理为限,最终法院综合各类因素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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