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两学生抢水磕掉牙 双方家长对簿公堂

2018年01月10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96

  □见习记者 董菁琳

  本报讯 两学生抢水磕掉牙齿,双方家长闹上公堂。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原告浦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据票据予以确认。交通费,法院酌情认可50元,总共费用共计8154元,由被告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浦某与被告彭某是上海某实验中学学生。2000年10月14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浦某从初一(2)班教室后门慢跑出来接水,彭某从初一(1)班教室前门奔跑出来接水,彭某从后面撞倒了浦某,导致浦某摔掉了两颗门牙。当时该事故经过司法鉴定,得出浦某左上中切牙折断,右上中切牙脱位伴压槽骨骨折等。

  2011年6月,双方达成协议,彭某支付检查费、手术费、营养费等9000元(但该费用不包括浦某后期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现浦某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装两颗烤瓷牙,要求彭某赔偿医药费8104元、交通费107元。

  庭审中,彭某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但认为浦某安装的烤瓷牙费用过高,并且觉得浦某的伤情并不需要坐出租。浦某则认为治疗病情所需,发生一定数额的交通费是在所难免。

  近日,宝山法院根据原告浦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认为被告彭某在奔跑中从后面将原告浦某撞倒,造成浦某受伤,侵害了浦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浦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据票据,确认为8104元; 交通费,法院酌情认可50元。总共费用共计8154元,由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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