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这个案件也提醒演出活动的举办方,应当好好学习文化部的这个通知,也好好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旧的潜规则,积极主动向社会、向观众、向消费者公示演出活动的信息。或许,行业风气会因此转变很多。
牘牘近日,赵雷北京演唱会因为没有完成报批内容中的节目(申报了40首,演唱了27首),且演出前售票宣传信息中未告知消费者该场演出最低时长、最低演唱曲目信息,举办该演唱会的单位被罚款5万元。
因为未向社会公示演出最低曲目而被罚款,这是第一案。
那么这样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事件还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来看看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演唱会市场一直有一些乱象:比如正常途径买不到票,黄牛手里却有票;门票不按票面金额销售,而是加价销售; 囤票、炒票; 某歌手的演唱会,却让别人唱了很多首歌; 观众只知道演唱会开始的时间,不知道演唱会结束的时间; 观众只知道哪位歌手的演唱会,不知道这位歌手会唱什么等等。
时间长了,这些乱象好似成了潜规则,大家都见怪不怪了。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若干权利,其中一项是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还有一项为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我们买手机、买电脑的时候是消费者,买演唱会门票去听演唱会,其实也是消费者,也应该得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保护。
如果说长期以来营业性演出市场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具体规范的话,2017年文化部 《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即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 应当公布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不同座位区域票价,实时公示已售、待售区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平交易。
也就是说,以前在销售演出门票的时候,并没有相关规范要求对演出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但是2017年7月之后,必须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一些必要的事项进行公示,向消费者说清楚,包括:演出最低时长、演员信息、主要演员是谁、最低曲目数量等等。
如果没有公示,就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赵雷演唱会举办单位被罚款,第一是因为没有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公示这些信息,第二是因为没有完成申报曲目。
《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还有几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包括:
一、关于门票销售条件、价格和禁止虚假宣传。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二、关于门票销售数量。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经公安部门批准,全场可售门票数量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明示相应区域并予以说明。
三、关于向社会公示的内容。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 应当公布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不同座位区域票价,实时公示已售、待售区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平交易。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留存演出门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购买账号等信息)及相关合同6个月备查。
最后来谈谈违约的法律责任。
观众购买演唱会门票,就如同旅客购买火车票一样,买完票就与演唱会的举办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演唱会的举办方需要根据买票的时候公示的内容和宣传的内容来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则构成违约,需要根据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件也提醒演出活动的举办方,应当好好学习文化部的这个通知,也好好学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旧的潜规则,积极主动向社会、向观众、向消费者公示演出活动的信息。或许,行业风气会因此转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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