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发生在2016年7月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伴随伤者的起诉和近日的庭审,又重回我们的视线。
庭审当天,双方围绕事件的起因、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激辩。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动物园方面究竟是否需要担责呢?
下车原因并非关键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认为这起事件中女伤者下车是因为和丈夫吵架还是晕车,实质上关系并不大。
李晓茂:在这起事件中,公众普遍对伤者不太同情,我想主要是因为她在野生动物园猛兽区随意下车太过鲁莽。
但不可否认的是,事件发生之初的一些报道起到了“添油加醋”的效果,比如说她下车的原因是和丈夫吵架、其家属涉及“医闹”等等,这些如今看来都属于不实报道,却使得伤者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加负面。基于这样的负面形象,伤者和家属如今还要追究动物园方面的责任,公众自然不会报以同情了。
或许也正因为如此,近日这起案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还围绕女伤者下车的原因,以及“吵架”说法是如何出现的展开了激辩。伤者表示,当天她下车是因为晕车,且当时误以为已经出了猛兽区,因此想跟丈夫换着开。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认为这起事件中女伤者下车是因为和丈夫吵架还是晕车,实质上关系并不大。
如果依据法律来分析,这起事件中的责任问题也可能与公众观感有一定差别,也就是说园方恐怕并非毫无责任。
动物园先被推定“有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潘轶:评判这起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而不是仅凭传言或者一方的说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法》第81条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相比一般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的动物伤人风险更大,而在这些野生动物中,狮虎等猛兽的风险是最大的,因此园方更应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地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
而一旦发生了动物伤人事件,动物园方面还必须对自己的尽职情况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中的疏漏。
相关安全保障措施需要完善
我国《旅游法》规定,景区开放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和晓科:动物园老虎伤人甚至致人死亡,无疑是一起十分不幸的事件。
但是通过这起事件走入诉讼途径,以及法院的审理和今后的判决,我认为应当促使动物园尤其是野生动物园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旅游法》规定,景区开放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这起老虎咬人事件发生后,调查报告也曾建议园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园内的安全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方面进行隐患排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参与验收。
原告方也在庭审中指出,事件发生后园方增加了36块警示牌,在东北虎园内装了电网,等于承认先前存在安全管理不足。
虽然这只是原告方的一面之辞,但我认为野生动物园尤其是可自驾进入的猛兽区,的确需要在安全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方面进行完善,并通过第三方的评估。
尽到管理职责的重点在“尽”
从法律规定的文本来看,我们应当注意园方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也就是说,动物园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职责、没有丝毫疏漏,才能获得完全免责。
潘轶:从法律规定的文本来看,我们应当注意园方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而其中的重点无疑是“尽”字。
查阅字典可知,尽职中的“尽”字是达到最大限度、全部用出、竭力做到的意思。
也就是说,动物园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职责、没有丝毫疏漏,才能获得完全免责。
此事发生后当地政府曾组织调查,并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依据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对于园方的上述举措是否属于“尽到管理职责”,显然见仁见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由法院加以评判。
即使行政程序中的调查已经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不妨碍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不同程序中关注的事实情况和对责任的认定标准是存在差异的。
而且根据媒体报道,近日庭审中原告方还提出重要证据,即动物园事发前曾被当地安监局处罚过,原因是动物园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缺乏应急预案,缺乏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
如果该证据属实,我认为显然对园方十分不利。
■相关报道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结束
据浙江在线报道,去年12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名原告共向动物园索赔218万元。庭审持续了将近6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索赔两百多万元
事件中,被老虎咬死的周某的女儿、丈夫和父亲作为原告,状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侵犯生命权。被咬伤的周某的女儿赵某,还状告园方侵犯健康权。两起案件共向被告索赔218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属于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被告仅看中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根据 《侵权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规定,被告对周某的死亡及赵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三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 另外,赵某还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 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 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8月24日,就在这一事件发生1个月之后,调查组发布调查报告和事发原因认定。调查组对事发原因认定称,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原告提交新证据
在庭审中,赵某提交了两项有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证据。
一是动物园事发前曾被延庆安监局处罚过,原因是动物园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缺乏应急预案,缺乏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其二,赵某一方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和延庆区八达岭镇人民政府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动物园和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是股东制关系,而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隶属于延庆区八达岭镇政府。“我们认为去年8月公布的政府调查报告有偏袒动物园的嫌疑。”赵某说。
赵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若此次庭审判决不满意,自己会坚决上诉。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