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本市试点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

2018年01月16日 A04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605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今后,在上海的每一个被告人都将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最大程度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昨天,记者从市司法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司法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上海全面推进试点工作,以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预计本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增七成。

  探索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市司法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徐汇、普陀等部分区先试先行,探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16年,徐汇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已经达到90%以上。2012年以来,本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至2017年,已占本市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70%,为试点工作的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目前,本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7年,本市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1361件,同比增长137.2%。

  扩大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

  在上级文件的基础上,《实施细则》 进一步把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 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及外国籍刑事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纳入通知辩护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覆盖人群。

  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办案机关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家属为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尤其对于本市外来人员犯罪的案件,此现象更为普遍,致使这部分被告人丧失了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为此,《实施细则》 规定,被告人因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无法协助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的,经人民法院书面注明,可以视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通过完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让更多的被告人可以得到律师辩护。

  加强对被告人未获得辩护权的救济制度

  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律师发现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辩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此举进一步保障了刑事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有效促进了刑事案件审判的司法公正。

  据了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健全了部门间配合机制,明确了双方之间的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的,应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

  据了解,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为此,《实施细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本市刑事案件辩护的质量。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律师名单

  在前期调研、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本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可能会增长70%。

  为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市司法局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将2018新增案件的办案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了试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完善法律援助律师名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名单,对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一般需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对于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需要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目前,法律援助律师库共有1121人,有940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工作,1034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其中执业经历10年以上的律师有327人;3年以上的律师有6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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