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屡禁不止,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面对用人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期专家坐堂,邀请法官通过对3个案例的分析,提醒个人和企业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承包人拿工程款“失联”
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6月,辽宁省葫芦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某某集团签订合同,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葫芦岛市龙港区某小区其中六栋住宅楼的工程。被告人王某生作为某建筑公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建该小区15号楼的施工工程。王某生先后找到刘某(力工)、岳某某(放线工人)、乔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满某某(抹灰、砌砖工人)、于某某(外墙保温)等人,随即开始施工。
该工程于2011年10月交工,其间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宋某某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工程款支付给王某生20余笔,总金额达230万余元。在工程结束后,王某生便更换手机号码失去联系,工人多次寻找王某生,王某生均以“现在手里没钱”“甲方未结账”等言辞推脱工人,拒绝支付工资,后王某生在给个别工人打下欠条后便失去联系。因某某集团与某建筑公司(王某生承建的15号楼工程)无法结算,为此某某集团于2013年1月16日将上述情况公告于辽宁省葫芦岛日报,但因未找到王某生,造成工程无法结算。
经龙港区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王某生共拖欠工人工资达50余万元。2014年1月13日,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某建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责令其支付工资,1月22日某建筑公司先后分别支付刘某、于某某工资款10万元和5万元。被告人王某生被抓获后对其通过更换电话号码、推脱等方式将工程款以隐匿、转移,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欠款数额存在异议,后经过王某生与上述工人逐一核对账目,欠刘某1785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万元),欠岳某某10000元,欠乔某某4000元,欠田某某30000元,欠满某某60000元,欠于某某650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5万元),应欠劳动者工资共计347500元。2014年12月,葫芦岛某建筑公司将此款全部支付。
鉴于被告人王某生自愿认罪,在提起公诉前已经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6条之一、第5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逃匿拒付员工工资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作为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项目负责人是工人工资发放的实际主体,在收到工程款后逃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某建筑公司已下发并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生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其逃匿行为导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无法找到被告人王某生,应视为该决定书已经对被告人王某生送达。
被告人王某生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 《刑法修正案(八)》 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二】
员工被欠薪公司不认账
销售提成数额存在分歧
陈先生诉称,2010年1月,自己与某涂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至2012年累计有提成款、加油补助合计20万余元,某涂料公司一直未付。2012年8月4日,涂料公司向陈先生出具公司人员提成分配确认表2份,承诺于2012年9月1日前付清。但是到期后,该涂料公司仍以没有钱而拒绝支付。经多次商讨恳求无效,陈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至2012年提成、加油补助合计20余万元。
涂料公司对陈先生在其工作期间存在销售提成不持异议,但对具体数额存在分歧。
【法官说法】
被告提供提成管理办法
不足以推翻员工的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涂料公司实际欠付陈先生提成款和油补的具体数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先生提供了加盖涂料公司公章的提成分配表证明提成款及油补的数额,被告不认可,那么被告就应该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涂料公司虽提供了业务人员工资提成管理办法,但是执行状态不明,也无法得出各销售人员应得销售提成的具体数额,即便属实,也不排除双方另行作出结算、确认的可能性,所以这个管理办法不能推翻陈先生提供的提成分配确认表。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涂料公司支付陈先生的2011年至2012年提成、油补合计20余万元。
【案例三】
讨工资未果而离开工厂
节后擅自不上班未辞职
原告邹女士起诉称,她于2013年3月20日进入某工厂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厂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的时候,工厂承诺包吃包住,每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当月工资最晚下月10号发放,但是工厂一直拖延两个月发放。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至2014年春节放假时尚未发放。邹女士讨要工资未果而离开工厂。所以起诉要求工厂赔偿工资补偿金、拒付加班费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工厂辩称,邹女士所称的加班及拖欠工资不属实,工厂未向邹女士承诺工资不低于4500元。邹女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工厂迫于用工压力录用邹女士,即使计算双倍工资应以邹女士的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邹女士主张的月工资4500元包含基本工资及奖金、补贴。邹女士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存在加班的情形,邹女士主张的加班费无事实依据。邹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和事实依据。2014年1月20日,邹女士放假回家过春节,节后未再到工厂上过班,未请假也未辞职。
最终,邹女士因无证据,其诉求遭到驳回。
【法官说法】
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保留证据很重要
关于拖欠工资补偿金的问题,因为邹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工厂拖欠工资的事实,所以,对于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关于拒付加班费补偿金,邹女士在工厂工作的10个月中,明知部分月份中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且按产量领取劳动报酬,却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时间及产量工资计算方式是协商一致的,工厂不存在拒付邹女士加班费的主观恶意,所以,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拒付加班费补偿金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邹女士在工厂放假后自行离职,邹女士也没有举证证明她是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所列举的情形而离职,所以,对于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请求,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邹女士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特别提醒: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出现拖欠工资、提成、补助、奖金等情况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