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患者做手术同学代签字 有后遗症欲向院方索赔

2018年01月16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49

  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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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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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建慧

  大学生小惠在张同学的陪同下去医院看病,需要患者签字做一个门诊小手术。在小惠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张同学劝导小惠并代她签了字,做完了手术。之后,小惠手术留下后遗症,经常腹痛。对此,小惠妈妈提出“手术签字不符合程序”,向院方提出索赔遭到拒绝。

  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代理权的人代签了,该签字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但小惠的同学代签名时,小惠在现场并未并加以阻止,在同学代签名之后、手术之前,小惠也未提出异议。

  所以,该代签行为可视为小惠本人签字,即视为小惠同意做手术。

    

  【事由】

  林女士的女儿小惠是一名大一的学生。去年6月的一天,小惠感觉身体不适,在同学的陪同下去某医院看病。经检查后,被医生告知需做一个小手术。随后,医生把《手术知情同意书》 递到小惠面前,让她看后签字。

  尽管是一个门诊小手术,做完即可回家,也不用住院,但对小惠来说,一听要“做手术”心里还是比较紧张的。到底做还是不做?小惠一时拿不定注意,手持《手术知情同意书》 看了半天也没有作出决定。

  这时,陪小惠一同去医院的张同学见状对小惠做起了思想工作。一番规劝之后,见小惠没吱声,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于是接过小惠手中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代替小惠在同意书上签下了小惠的名字。做完手术后,张同学陪小惠回到学校宿舍休息。

  据小惠的妈妈说,自从那次手术后留下了后遗症,小惠的腹部总是隐隐作痛。后来她又带女儿去其他医院就医,医生说,腹部隐痛可能与那次手术有关。

  医生还表示,类似的病例其实无需做手术,吃吃药即可治疗。

  于是,小惠妈妈向某医院提出“手术签字不符合程序”的质疑,并提出了赔偿的要求,但遭到院方的拒绝。

    

  【分析】

  同学代签名,医生就给做了手术还留下后遗症,这样的手术程序是否合法?患者可否向医院赔偿?我们请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作一分析。

  “医院规定,手术前必须由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方能进行的手术治疗,应当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字。”崔瑶律师分析说,因为手术是一种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而签字则代表了患者自愿同意进行手术,并知道可能发生的手术后风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他人不得代签知情同意书,如果没有代理权的人代签了,该签字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根据林女士的描述,她女儿的同学代签名时,其女儿小惠是在现场的,并对知情同意书是清楚的,在同学代签名时并未阻止,而在同学代签名后,在小惠手术之前也未提出异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对于同学没有代理权的签字行为,如被代理人也就是小惠知道该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视为同意。崔瑶律师表示,小惠的同学的代签行为,可视为小惠本人签字,即视为小惠同意做手术。“如果患者家属以同学代签的理由向医院赔偿,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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