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陈某借款60万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愿意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执行。经陈某同意后,法院决定对此案暂缓执行。但是期限届满后,张某、王某二人仍未履行,陈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担保人王某夫妇除现在居住的住房外,还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请问能否对担保人王某夫妇的房产进行拍卖?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王某自愿为张某提供担保,经陈某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在暂缓期限届满后张某仍未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王某的担保财产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财产。王某夫妇的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确有王某的财产份额,因此法院是可以查封该房屋作为执行财产的。但鉴于该房屋中,王某的配偶也拥有份额,因此王某的配偶有权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将中止对房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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