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1万元买了一辆捷豹二手轿车,结果发现该车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于是要求销售方兑现购车合同中“退一赔三”的承诺,却遭拒绝……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7年10月11日,她到被告处以31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捷豹小轿车,并与被告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第二天,李女士支付了购车款,还花费10478.29元办理了保险。提车没几天,李女士把车开到捷豹4S店保养,结果发现案涉车辆出现过大修。后来,李女士在某保险APP上发现,该车辆曾在湖南省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李女士认为被告在销售车辆时隐瞒此车系事故车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被告辩称,案涉车辆在出售之日前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不明,被告不知情,不可能存在主观上欺诈原告的故意,被告并非该车代理经销商,是从案外人处购得,被告在该事件中也属于不知情的受害方。
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然被告却在案涉《汽车销售合同》 中保证,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诱使原告购买案涉车辆,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被告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93万元,合法有据。法院认为,被告还应赔偿给原告10478元机动车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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