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董菁琳
本报讯 张某和陆某因一起偷瓜事件闹起矛盾,大打出手。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12887元。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按责承担70%责任,赔偿费用5227元。
张某表示,2017年6月6日晚,陆某酒后来自己家中叫骂,自己丈夫王某拿着茶杯倒水,不小心将茶水溅到陆某身上,陆某即冲上来殴打王某,自己在劝架过程中被陆某多次猛击头部,造成脑震荡。
被告陆某辩称,事发时是王某先动手打了自己,并造成轻微伤。张某夸大了其受伤事实,自己没有殴打过张某头部,张某住院主要是为医治高血压和糖尿病。
法院查明,2017年6月6日下午,王某因偷西瓜被种瓜老板发现。陆某与王某素日不和,听闻此事借机指责王某。陆某与王某由此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张某上前劝架时,其丈夫王某用手中的不锈钢茶杯将陆某砸伤,张某及丈夫王某也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金山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和被告陆某是邻居关系,当晚双方发生口角,进而转为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张某、王某、陆某身体皆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原、被告双方对于冲突的发生皆存在过错。综合考量纠纷发生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并结合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酌定本案原告张某承担30%责任,被告陆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陆某赔偿张某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5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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