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清云
日常生活中,有没有想过污染河道、设网捕鸟、剪树枝等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普惠民生,生态环境不得肆意破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保护生态环境,司法是有力保障,上海市崇明区正在建设世界级生态岛,良好的法治环境无疑是重要支撑。
本期专家坐堂,邀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案例点评加强宣传,向公众作出法律分析和检察官特别提醒。
本期专家介绍:
施捷辉 现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官。从检数十年,办案经验相当丰富,在反贪、公诉、侦监部门办理了各类重特大案件,思维缜密,逻辑严谨,疑难杂案“细”办,重大影响案件“稳”办。
蔡震宇 从检8年,现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曾在公诉席上唇枪舌剑,也曾在调研岗位上潜心研究。始终秉持检察官应有的职业精神与态度,忠实地、审慎地、勤勉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吴晓东2010年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2010年开始办案,在侦监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食品安全、环境资源等专业案件有一定研究。
赵洋阳 现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官。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9年开始办案,先后在反贪、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逻辑严谨,释法说理详尽。
【案例1】
违规排污污染河道 构成“污染环境罪”
施某是上海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技术工艺指导。2010年11月至案发期间,他所在公司长期使用自来水冲洗表面残留重金属溶液的电铸工件、工具,产生的重金属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再经厂区总排口直接排放至厂区外河道。经崇明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总排水口处污水取样并检测,发现污水中总镍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24.4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过省级标准3倍以上的,即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本案中施某公司非法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上海市标准24.4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检察官点评】
发现破坏生态行为 可向环保部门举报
检察官蔡震宇提醒,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采取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目前,崇明正在建设世界级生态岛,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要实现水、林、土、气等环境综合整治,以更高标准持续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打造更具竞争力的高品质生态环境。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任何单位、个人实施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都可以向当地环保局等职能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69环保热线举报。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行为,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我们会及时予以答复。
【案例2】
购买枪弹打鸟寻乐 触犯了法律“底线”
崇明岛上鸟语花香,看到鸟儿飞来飞去,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
2016年9月的一天,曹某从一垃圾站中捡拾了一支废旧无用的气枪,他想试试枪支是否能打鸟,就以160元的价格从一淘宝店内购买了500多发铅弹,5天后到货。
在另一案例中,徐某为了好玩,通过微信联系,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秃鹰”“快排”枪支各一支以及子弹若干发。并将两支枪放在自己的住处,用来打麻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买卖弹药,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持枪资格,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相关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500发以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案例中的徐某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曹某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检察官点评】
枪械弹药管控物品 不得私自买卖持有
购买弹药为了打鸟,看似好玩,但两个案例中当事人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最后都受到了刑罚的制裁。
检察官赵洋阳提醒:首先,枪械、弹药是我们国家严厉管控的物品,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持有。不能因为一时好奇、贪玩而无视法律,随意地购买或持有管控物品,不懂法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其次,应该培养良好健康的爱好,陶冶情操。培养兴趣爱好可以丰富我们的业余生活,但我们在追求个人兴趣爱好时,不能为了一味追求爱好而碰触法律底线。本案中,曹某就是为了打鸟玩乐,购买了弹药,触犯了法律,后悔终身。第三是要有守法、护法的自觉意识。这里的守法护法,不仅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做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不仅不应该购买、持有枪支、弹药,并且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尽可能地及时向警方提供对方有出售枪支、弹药的危险情况。自觉参与维护社会和谐,平安法治社会也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案例3】
架设挂网捕杀野鸟 构成“非法狩猎罪”
2015年8月至10月,邵某在崇明陈家镇一路边青草园内架设挂网,多次非法捕杀野生鸟类,企图贩卖至饭店牟利,后经群众举报,邵某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执法人员在邵某家冰箱内共查获野生鸟类尸体160只,其中包括珠颈斑鸠、虎斑地鸫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及我国与日本、澳大利亚政府签订的候鸟保护协定中的保护鸟类共计155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达到20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都属于“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邵某在崇明用挂网捕杀野生鸟类160只,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检察官点评】
野生鸟类携带病毒 有极高的感染风险
检察官吴晓东提醒,我们要增强健康意识、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绝不能为了吃野味、饱口福、贩卖牟利等一己私欲,滥捕滥杀野生鸟类。
一方面,食用野生鸟类对人体健康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野生鸟类可能携带多种病毒,水鸟,也就是野味中出现最多的雁鸭类,包括禽流感在内,都是野生鸟类易携带的病毒,这些病毒导致的疾病中很多都是人畜共患病,接触、进食都会有极高的感染风险。同时,许多端上餐桌的野生鸟类都是用毒药致死,被毒死的鸟类的内脏和肌肉内均有毒性残留,使用该类鸟类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另一方面,捕杀野生鸟类不仅破坏环境资源,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目前,崇明区正在加大对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全区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捕捉野生鸟类的犯罪案件不仅可以行使逮捕、起诉的职能,对于那些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非法捕捉鸟类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监督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4】
偷剪道路旁边绿化 犯“盗窃罪”被追责
2016年10月9日,一名绿化养护工人发现崇明长兴镇一条道路旁绿化带内的苗木枝叶大片被剪。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后锁定一辆面包车。10天后,这辆面包车在本区G40陈海公路收费口被拦停,车上除了陈某、闫某夫妻二人,还有装有桃叶珊瑚枝叶、黄金菊枝叶的12只编织袋被同时查获。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16年10月初开始,陈某、闫某两人先后多次携带编织袋、剪刀、镰刀等工具,驾驶面包车到崇明偷剪绿化带内的苗木枝叶,运往浙江插栽成活后用于售卖。其间,两人共盗窃苗木枝叶16000余枝,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闫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点评】
无人看守并非己有“不问即取就是偷”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不要因为公共财物无人看守就妄想据为己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对象既包括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包括公共财产。绿化带内的苗木作为公共财产,显然不能私自占有。
此外,不懂法不等于不处罚,即使不知道财物归属,也应知道“不问即取就是偷”的道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旦等到东窗事发,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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