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商家货物运输途中被毁 赔偿会“十补九不足”吗

2018年01月23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213

  □记者 王建慧

  

  每年的“双11”“双12”网络抢购结束后,快递公司即进入了一年中的“最忙碌期”。在这段运输和投递的过程中,除了买家会发生货物丢失收不到的情况以外,卖家也会面临运输中的风险,甚至快递被烧毁的事件也频频发生,而快递公司作出的赔偿往往不能弥补商家的实际损失,导致商家损失惨重。

  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双方在签订保价协议时,只要商家如实告知所运输货物的真实价值,一旦发生意外,实际赔偿金额与货物价值可以基本持平。

  但如果商家未如实告知真实价值,发生差额部分的损失只能由商家自行承担了。

  

  【事由】

  张女士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几年坚持下来生意不错,特别是每年的“双11”,更是销售量大增,进货、发货忙得不亦乐乎。然而,去年“双11”却给张女士带来了烦恼。据她说,为了做好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销,她提前两三个月就开始做起了准备,筹备资金、挑选货物、确定数量、联系物流公司等等,本以为一切全部搞定后,就可以等着送货上门了。

  然而,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去年11月,物流公司告知张女士,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导致起火,车上的货物被烧毁了。这让张女士十分郁闷。

  张女士说,一般来说,买家可以要求商家退款,或者补发货物等来弥补损失。而商家在承担责任后,虽说可以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主张依据快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对商家进行赔偿,“保价条款”确定的赔偿金额根本不能弥补商家的实际损失,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最倒霉还是商家,“十补九不足”啊!

  

  【分析】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者烧毁,对于卖家的损失,快递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呢?我们请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作一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崔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出,快件发生损毁,快递公司是应当予以赔偿的,但至于怎么赔、赔多少?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赔偿; 如没有合同约定的,那就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来赔偿。

  针对张女士提出的“保价赔偿金额不能弥补商家实际损失”的情况,该如何适用法律呢?崔律师分析认为,快递公司与卖家签订的运输与保价协议,是双方对运输合同的约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承诺,依合同约定履行。

  “根据快递公司的相关保价条款,卖家在签订保价条款时应当如实告知货物的真实价值。”崔律师表示,发生货物毁损后,一般实际赔偿额是可以与卖家保价时声明的货物价值相持平的,但倘若在签订保价协议时,商家未如实告知货物真实价值,致使货物毁损后赔偿未能达到货物的实际损失,那么,商家应自行承担保价价值不足所引起差额部分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之后

  能否优先执行受偿

  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杨某、刘某分别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生意失败,无钱归还3人的借款及利息。周某、杨某、刘某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偿还借款。在起诉前,周某了解到张某有价值约50万元房产一处,于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将张某的房产查封了。判决生效后,周某、杨某、刘某均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周某以“是我先申请了财产保全”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受偿。请问周某能否优先受偿?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诉讼保全并不能主张优先执行受偿。对于周某、杨某、刘某的债权,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都是平等的,3位债权人起诉当事人,取得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张某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那么首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后,其他债权人可以在张某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3位债权人的债权没有优先劣后,均为平等公平的。

  手机号码不小心填错

  快递被他人签收咋办

  我网购手机时,填写收件人的时候把号码写错了,这个快递是从北京发出,本来是应该寄到湖南的,但是手机号码的主人却把快递改到了广州,并且已签收了,手机价格在8000元左右,我支付用的是信用卡分期付款。请问我该怎么才能把这手机拿回来呀?我让商家联系签收人,但他拒不归还。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张女士

  【解答】

  张女士,您好!理论上说,您只要明确对方是谁,即可通过不当得利之诉主张对方返还您的手机。但实践操作上,确实存在障碍,因为通过一个手机号码去查找对方身份,家住哪里,姓什名谁,犹如海底捞针,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通过报警尝试联系对方。此外,对于此事件,快递企业是有过错的,根据规定快递员在投递快件时,应当核实收件人信息,由收件人当面验收并签字确认,然而您遭遇的情形,快递员仅仅以电话号码作为收件人的依据,明显未履行核验义务,因此您可向快递公司索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而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递,则依法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您手机号码填错,因此,在今后购物过程中,请注意核对您的个人信息,对于购买价值较大的物品,建议购买保价服务,以防止意外发生,造成损失。

  环境污染影响村民健康

  如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我们村庄旁边未经村民同意建造了一座制药厂,每天晚上排放一股恶臭的气体,让我们无法入睡,现一些村民的身体出现了皮肤病和呼吸道疾病,我们多次要求厂方予以解决都被拒绝,后向当地政府反映了多次也无果而返。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知通过怎样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邹先生

  【解答】

  邹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制药厂每日排放的气体,你们可以向环境保护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有关组织进行举报,由他们提起公益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制药厂停止侵权。而对于一些村民因为制药厂的环境污染出现的各项疾病,可以向法院起诉,向制药厂主张侵权责任赔偿,但前提是制药厂的排放行为与村民的疾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订婚后是男方爽约

  女方要退回彩礼吗

  经人介绍,我和吴某认识了。2016年5月26日,双方在吴先生家举行了订婚仪式。我共收受吴某家给的彩礼钱21000元。订婚后,我和吴某都去外地打工,平时都是电话联络。去年3月份,介绍人突然告诉我说:吴某觉得和我性格不合,要解除与我的婚约关系,并要我返还彩礼钱。我认为,彩礼是吴某自愿赠与的,而且是吴某提出退婚,我不应退还彩礼。请问订婚后男方爽约,我需要退回彩礼吗? 冷女士

  【解答】

  冷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鉴于您与吴先生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吴先生提出退婚,对您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但从法律上讲,吴先生有权要求您退回彩礼。

  国内结婚后加入外籍

  向何地法院起诉离婚

  我和老公张某都是江西萍乡人,我们在江西萍乡结婚后,我在英国留学并加入了英国国籍,之后我老公张某也因此来到了英国。生活一段时间后,我觉得我们性格不合,于是我回到了江西萍乡居住,我老公张某则一直在英国居住,但未加入英国国籍。现在我想离婚,请问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蔡女士

  【解答】

  蔡女士,您好!鉴于您老公张某是中国人,且您与老公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因此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您在婚后加入了英国国籍,并回到了国内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之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您若提起离婚诉讼,可由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丈夫打工两年不回家

  分居就能自动离婚吗

  经人介绍,我和余某认识了。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2月,因我不幸滑倒摔伤,共花去5万多元医疗费,导致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拮据。此后,我和余某经常因为钱的问题而争吵。当年10月,余某外出打工挣钱,我们两年多未见面。今年1月份,余某突然告诉我说,我俩分居两年多,现在已经自动离婚了,儿子归他管,要我立刻“净身出户”。请问夫妻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吗?苏女士

  【解答】

  苏女士,您好!请告诉余先生,结婚不是儿童“过家家”,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必须经过登记,那么离婚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双方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双方就离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双方可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另一种是,双方未就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可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遭到网络人身攻击

  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去年12月10日中午,我换班后恰巧在火车站的安检区域,有乘客与火车站安检人员发生争执,另一位乘客拍摄换班后的工作人员照片发到微博上面,并配上当时发生的事情的相关文字。我是照片中工作人员之一。在下面的评论中涉及人身侮辱,博主也没有制止,他明明知晓所拍摄照片中的人物不是当时起争执的工作人员,却不作出明确澄清,并且拒绝撤下照片。请问我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辱骂我的人和博主进行维权吗? 王小姐

  【解答】

  王小姐,您好!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您因为网络被侵权,有权进行维权。对于您描述的情形,我并不能当然得出“博主明明知晓所拍摄照片的人物不是当时起争执的工作人员”的结论,除非那个乘客就是博主。因此,建议您通知博主有关情况,要求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保障您的权利,如果博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就其过错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在网络辱骂您的人,您也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是在主张维权前,您应当明确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因为只有有明确的被告,您才能有的放矢地主张您的权利。

  本版面问题由本报特约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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