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中外案志

一岁之差决定罪犯命运

2018年01月24日 B07 :中外案志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097

  □刘文基

  年龄关系刑事责任,案犯或者被害人的年龄,关乎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是定罪量刑必须查明的重要事实。古代办理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年龄?是依照周岁还是虚岁,法律如何规定,案例如何运用?请看清嘉庆年间的一则案件。

  被害人不足十周岁

  直隶总督严惩凶手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应该是友爱互助的,但是也有邻居因为一些琐碎小事闹矛盾。清朝时,甚至有人因为无端揣测怀疑邻居酿成命案。

  清嘉庆年间,有个人叫谢张来,他的房屋年久失修,被雨水淋坍,可他却怀疑是邻居冯郭氏故意刨毁,于是就想要报复。谢张来趁人不备,找机会将冯郭氏的儿子冯九儿活活勒死,还将冯九儿的尸体转移到冯顺处,企图嫁祸于人。案发后,谢张来被抓获,直隶总督温承惠负责审查此案。

  温承惠查明,死者冯九儿死时虚岁已经11,但核算出生年月日,还不满10周岁。温承惠因此将谢张来判处斩立决,报请刑部复核。

  刑部审核认为,大清律例规定:凡是谋杀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害人为10岁以上的,依照谋害常人办理; 如逞强谋杀不到10岁小孩的,对首犯判处斩立决。这是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编纂为定例的。而且当时,所有按照年龄定罪量刑的案件,都以案发时的虚岁来判断,并无扣足出生年月日进行计算的规定。

  刑部推翻直隶原判

  皇帝下旨批准改判

  刑部认为,冯九儿被杀害时虚岁已经11岁,罪犯谢张来依照律条应判处斩监候。而直隶总督以冯九儿核算出生年月日还不满10周岁为由,将谢张来依照谋杀不到10岁小孩的规定判处斩立决,明显属于罗织罪状,加重处罚。如照此办理,势必将所有按年龄定罪的案件,全部扣足出生年月日,但一年中有大小月、闰月,而死者的出生年月日,与凶手犯罪的日期、时间也迟早不一,如都详细计算,就导致1天甚至1小时,都影响到罪犯的定刑,不符合一贯原则。

  因此,谢张来应予改判,依照谋杀普通人的首犯,判处斩监候。并将此编入通行判例,下发各省,以后凡遇按年龄定罪量刑的案件,都以案发时虚岁计算,不用扣足出生年月日,以免冤枉无辜或放纵罪犯。

  嘉庆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皇帝发出圣旨,批准刑部所作改判。认定直隶总督的判处意见实属严刑峻法,加重处罚。皇帝同时表示,依照律条,凡是按年龄定罪的案件,都以犯罪时的虚岁为准,如照出生年月日核算,恐怕罪犯试图欺诈隐瞒,办案官员浑水摸鱼,营私舞弊。罪犯谢张来依照刑部意见改判为斩监候。直隶总督温承惠办案中拟定错误意见,交吏部评议处罚。

  说人年龄就是虚岁

  编纂新例下发执行

  直隶省随即上报,原来在审理谢张来一案中,当地官员审理时就曾判处斩监候,但是后来经省提刑按察使审查,发现历年成案中,有一则案件的被害人被害时年已10岁,但核算出生年月,其实还不满10周岁,于是当时就将该案的罪犯依照谋杀不到10岁小孩的例文判处斩立决。该案上报后刑部核准,罪犯被执行死刑。由此,办案者就根据这则案例,改判谢张来为斩立决上报。

  直隶省表示,会造成如此情况是办案者机械呆板,完全依照过去案例才发生判决错误。今后办案一定会遵循定例,防止引用、判决错误。但直隶省也提出了疑问,当时《大清律例》 规定,1年以360天计算。如16岁者所犯流罪以下,其生日按年扣算。那么不满15周岁的,是按15岁对待,准予出钱赎罪,还是照16岁判处?这个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直隶省请刑部予以明确,以便遵照执行。

  刑部审查认为,律例规定的360天为1年,专指各种期限。如说人年龄,则以虚岁为准。以360日为1年,不用于人的年龄,说年龄,不以360日计算。直隶总督将360日为1年的期限规定,用来计算人的年龄,实属错误。

  对于该总督所提的问题,经查,年老、年幼准予收赎,应以附籍入册的岁数为准,雍正三年钦定大清律集注解对此有明文规定。

  总之,计算年龄论罪的案件,应依照律例以附籍岁数为准。至于曾经发生的谋杀10岁小孩的成案,经查与律条规定不符。处理案件,律条有明确规定的,自然不能引用发生歧义的案例。

  之后,皇帝也批准了刑部所作答复,指出对按年龄论罪的案件,违背律条规定扣除出生年月日,容易引发案犯掩饰欺瞒、官吏弄虚作假。直隶总督误解律文,所引旧案属于从前所办错案,不得援引作为办案依据。此后,遇到按年龄论罪的案件,仍旧依照律条规定以虚岁为准,以便做到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并将该案列入通行判例,下发各地遵照执行。

  笔者的话>>>

  周岁虚岁今昔不一

  公平正义古今一理

  抚今思昔,300多年过去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的年龄问题依然至关重要,关系到定罪量刑。谢张来案中的种种情况,至今仍然存在。这也是该案的启迪意义所在。年龄计算,关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我国相关法律中都有所规定。

  古代为什么采用虚岁?对此,我们不能自恃高明,片面地以今律古,讥笑古代。想来既有习俗问题,也有技术问题。

  成文法有其局限性,对症下药,应该及时修改完善法律,使之适应形势需要。但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这是成文法与生俱来的缺陷,也是司法案例查漏补缺的自身价值所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谢张来案不能以例废律的精神,也至今并未过时,富于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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