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治论苑

证券类犯罪案件如何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01月31日 B07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132

  曹坚 高静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出台了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将“认罪认罚”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可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受罪名范围、刑罚轻重或者程序繁简的限制。

  直辖市检察分院虑到作为一项试点制度,须通过实践逐步发展完善。因此,首先在指定管辖的证券类犯罪案件中试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可行性。

  司法实践中,证券类犯罪的被告人多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赃认罚执行情况良好,刑罚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当然,“两高”在2016年发布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指导性案例后,对利用未公开交易案缓刑的适用上有趋严趋势。但从整体而言,证券类犯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对认罪认罚后果的理解程度,足额退赔认罚的经济能力以及通过案件的判罚促使社会关系获得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修复效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分析,在此类案件中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有其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应。

  证券类犯罪的发案有其特点和规律,多系监管部门借助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手段察觉异象后经立案调查后,将可疑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受案发时间等客观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相对薄弱,更多地需要其真诚配合,以此形成与司法审计、资金来源及去向、股票的交易数量等书证组合而成的书面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

  在审查起诉环节,必须做好权利义务的告知与明确工作。在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告知了本案如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后,即使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愿意适用,也要注意跟踪掌握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如,有的被告人因其个人性格特点的原因,对最终是否全部认罪有犹豫,或者对最终的量刑结果存在个人想法。因此,要特别重视发挥辩护人的重要作用,一定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诉讼过程中,必须确保有辩护人在场。

  提起公诉前做好与法院的必要衔接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意在通过诉讼程序的繁简科学分流使得刑事案件进行合理分配,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 《办法》 的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诉讼文书。量刑建议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果必须体现于审判环节,为提高量刑建议工作的精准性,检察机关宜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以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为辅,留有余地。同时,通过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反映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尽量避免“翻烧饼”的情况。

  (一)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直辖市检察分院和中级法院受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适当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开庭前应当与法院沟通庭审细节,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庭审中对下列环节进行简化:(1)法庭调查核实了被告人身份后,起诉书中不再宣读被告人身份部分; (2)对多名被告人的,法庭讯问可不再分别进行;对于案件事实的讯问适当精炼,着重就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发问; (3)提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明确知悉相关法律后果;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有异议,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4)举证环节简化,基本上只宣读证据名称,然后对一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阐述。(5)发表公诉意见不再详细论证证据锁链、定性分析、数额认定,只阐明各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实以及触犯的刑法法条,并发表相应的量刑建议。(6)辩论环节简化,因庭前与辩护人已经明确争议焦点,故只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二)精准提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刑罚上,对于量刑指南有规定的罪名,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予以参考。对罪名缺乏量刑指南的,例如证券类犯罪案件,可从以下方面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与恰当性:(1)参考近三年本院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已判决案例,着重分析犯罪金额、获利数额、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力。(2)搜集裁判文书网上相应罪名的案例,进一步进行比对分析。(3)与法院加强沟通,充分了解法院对既往已判决案例量刑裁量的依据。(4)加强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罚金刑均是以违法所得作为量刑的基础,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案件中,罚金刑起点金额为1000元,法律规定“上不封顶”。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量刑幅度的案件,需要加强控辩审三方的沟通协调,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并取得诉讼各方的认可。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杨媛媛、李东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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