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权律师事务所 李先奇
用人单位还应了解,欠薪入刑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岁末年终,欠薪问题格外引人关注。自从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发布实施以来,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
从企业规范用工的角度来说,这一 《解释》 进一步明确了“欠薪入刑”的诸多条件,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注意防范的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要知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的含义,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工资发放行为,要制定规范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就有可能给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带来刑事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要清楚知悉欠薪入刑的条件,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此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也可以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在知悉上述规定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再次,用人单位要知悉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标准: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用人单位还要知悉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关心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家庭情况,给劳动者以更多的关怀,增加劳动者的幸福感。
最后,用人单位还应了解,欠薪入刑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后,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条件及标准更加明晰,“欠薪入刑”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相关案件也更多地进入了司法程序。
因此,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以便更好地预防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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