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老人售房后去世子女能否悔约

2018年02月05日 B06 :律师服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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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据 《北京晚报》 报道,老人生前打算卖房,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突发疾病去世了,而老人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却不同意卖房。那么,已经签好的合同还作数吗?继承人能否收回房屋?而产生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老人突然病逝

  继承人拒卖房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看中了王老先生的房屋,并与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他们便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贷款手续委托中介帮助办理。

  然而,就在贷款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的电话,称王老先生突然去世了。

  紧接着,王老先生的一儿一女找上门来。“我父亲生前卖房,没跟我们商量过,我们根本不知情。现在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们继承人不同意卖这套房子!”

  面对这样的变故,李先生夫妇当场蒙了。但他们想起看房时,曾见过王老先生的老伴,“她当时也同意卖房,还签了一份同意卖房声明书呢。”

  可是,王老先生的子女说,他们的父亲去世后,母亲也不同意卖房了。

  律师提示:

  子女应配合履行义务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认为,该房屋性质上应属于房改房,在购买时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折算房款,是在王老先生和其老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售房时,也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王老先生,他是合法的产权人,其老伴是共有权人。

  王老先生的老伴还在世,也同意出售此房屋,并已签署了书面声明书。那么,在王老先生去世后,无论他老伴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都应当以之前签署的同意售房声明书为准。

  至于王老先生的子女们,虽然他们认为老人卖房时未经过他们的同意,而现在他们也不同意售房,这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效力?

  张律师认为,王老先生在世时,该房屋属于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权属上与其子女无关。也就是说,老人出售自己所有的房屋无需征求子女的意见。

  如果王老先生的儿女不配合办理过户,那么李先生可以将老人的全部继承人都列为被告,起诉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卖房老太去世

  购房者成被告

  今年初,家住在北京的小秦惹上了一场官司。因为小秦的单位要搬迁到通州,于是她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刚刚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正打算从东城区搬往新家,却不料坐到了被告席上。

  “我是跟周老太签订购房合同,房本也是周老太的,就算她现在病逝了,我也不应该成为被告呀!”小秦对这件蹊跷事感到很不解。

  原来,这其中有一个被小秦忽略的情节。虽然小秦所购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确实是周老太,周老太出售房屋时,她的丈夫赵老先生已经去世,但是这套房屋是老两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且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周老太和赵老先生是再婚夫妻。在赵老先生去世后,他和前妻的三个子女跟周老太来往少了,周老太卖房时并未询问他们的意见。

  周老太去世后,赵老先生的三个子女就把小秦起诉到法院,主张周老太与小秦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无权处分人赔损失

  对于此事,张海霞律师认为,老两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二人并没有关于婚内财产的特殊约定,那么依据我国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可认定涉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和子女,在赵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也有权要求继承赵老先生的遗产。

  在此张律师特别提到,该房屋中使用了周老太和赵老先生二人的工龄折算了部分房款。但因购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工龄与否,都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以,在赵老先生去世后,周老太不经过赵老先生的其他继承人同意,就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属于无权处分。

  但无权处分是否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张律师认为,由于小秦与周老太属于正常交易,不符合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小秦构成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她取得涉诉房屋是合法的。

  据此张律师认为,对于赵老先生子女们的合法继承权利,可以通过向周老太主张分割卖房款来维护,但现在周老太也已经去世,所以他们可以通过向周老太的继承人主张其权利。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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