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中国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

规范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

2018年02月13日 A07 :法治中国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30

  □据新华社报道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12日发布消息,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政策边界,提出要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切实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通知明确,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机构要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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