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中国

广东女学生遭电信诈骗案二审宣判

五名主犯上诉被驳回

2018年02月13日 A07 :法治中国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93

  □据新华社报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对广东揭阳籍女学生蔡某某遭电信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等5名诈骗主犯的上诉,维持原审对陈明慧等5名诈骗主犯的量刑。

  被告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熊运江诈骗,熊运江危险驾驶,林诗雅、陈李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明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六十万元不等; 被告人熊运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被告人林诗雅、陈林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陈明慧等人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高院认为,上诉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众多被害人的财物,并造成一人自杀,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林诗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机为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的数额为四百二十万元,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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