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万小兰
全民健身时代,选择去健身房锻炼的人越来越多。健身房也纷纷推出五花八门的健身卡种,在优惠的刺激下,很多消费者选择了办理会员卡。很多消费者在办卡之初满腔热血,但最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要求提前退卡退费而与健身机构产生纠纷。
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请解除会籍合同、退还会费的服务合同纠纷。
店面搬迁会员退卡遭拒
家住九亭的林女士,2015年3月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五年个人会员卡,并签订《入会申请表》 一份,申请表载明分店名为九亭,同时会员卡也载明了此卡仅限被告九亭店使用,并附了具体地址。然而就在2017年6月,林女士在健身房内看到张贴的一份《告会员书》,该告知书载明因经营需要,健身房将于9月底搬离现经营场所,并承诺会员可免费升级为区域通用卡,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享有其他门店的使用权利,且会员卡到期后可免费延期使用半年。但林女士当初选择该健身卡的主要原因就是离家近,健身方便,步行即可到达。而若健身房搬迁,则需驱车前往,违背办卡初衷。林女士多次与被告协商退卡退款但遭拒,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林女士认为,被告健身房在收取预付款后理应按约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但健身房九亭店实际经营至2017年9月底后就将停止经营并搬离。林女士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入会申请表》。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剩余的预付款32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被告健身房却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入会申请表》 背面有关会员条款中会籍第四条约定,林女士不可单方解除合同。被告九亭店的确已经停止经营并搬离,但被告已经在搬离时贴出的公告中提供了解决方案,林女士可以到被告其他门店继续接受服务,九亭的新店开店事宜也正在进行中。健身房不同意退还相关款项。
法院判决退回剩余款项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收取林女士预付的服务费后,理应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根据健身房向林女士发放的会员卡的记载,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是有明确约定的,即九亭店。现被告该门店已经停业撤离,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因此林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至于合同的解除之日,由于林女士并未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因不能提供服务所对应的预付费。林女士主张目前尚余预付费3200元,被告对此金额无异议,据此确认被告应将该款项退还给原告。
同时,被告还应承担上述预付款的利息,以上述退还的预付款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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