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老伯坐公交跌倒骨折 公交公司成被告

2018年02月23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10

  □见习记者 董菁琳

  刘老伯腿脚不便,在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公交车门提前关闭。在车门闭合和打开过程中,刘老伯被带倒,跌坐在公交车踏板上。事后,刘老伯被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于是刘老伯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自己受伤是公交车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遂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6000余元。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刘老伯各项费用9400余元。

  2017年1月19日下午,刘老伯乘坐公交车在肇嘉浜路枫林路站下车时,摔坐于前门踏板处。一位女乘客将其扶至站台休息。当天,刘老伯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根据X 光片显示其左外踝骨折。2017年3月2日刘老伯前往医院复诊,并拆除石膏。刘老伯的伤情,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另查明:根据双方均确认的公交车监控视频,刘老伯上车时确实有些腿脚不便,下车时手扶车门栏杆,下车过程中,车门曾弹开又合上。

  普陀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现刘老伯在公交车上受伤,就其人身损害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根据刘老伯伤情,考虑实际情况,部分护理费、营养费偏高,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目前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酌情降低。最终,普陀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刘老伯各项费用9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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