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八旬老伯过马路时意外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虽及时送医抢救,最终还是不幸身亡。家属在悲痛之余,将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定肇事者超时速行驶具有过错,死者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亦有过错,据此承担同等责任,酌定肇事者赔偿近18万元。
2016年5月5日9时48分许,郑老伯在本市零陵路宛平南路东约50米处由北向南横过零陵路时,适遇被告潘老伯骑行电动自行车,沿零陵路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以约33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零陵路近宛平南路东约50米处,潘老伯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与郑老伯相碰,致使郑老伯倒地受伤。郑老伯当即被送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4天,交警部门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涉事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的碰撞痕迹、事故发生前的车速及郑老伯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当年5月31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老伯与郑老伯承担涉案交通道路事故的同等责任。
郑老伯的家属事后与潘老伯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却始终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潘老伯告上法庭。庭审中,潘老伯辩称,郑老伯的家属所述并非事实。自己对事发时间没有异议,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却有异议。实际情况是自己车辆正常骑行,郑老伯乱穿马路,自己为此紧急刹车避让,车辆并未碰及郑老伯,郑老伯系自行摔倒受伤。郑老伯在就医时,也确认自己车辆没有撞到他,因此事故发生与自己无关。郑老伯家属要求其赔偿,其不能接受,请求驳回郑老伯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潘老伯骑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具有过错; 死者郑老伯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亦有过错,故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死者郑老伯与潘老伯均有过错,交警部门认定潘老伯与郑老伯承担涉案交通道路事故的同等责任的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作为死者郑老伯的家属,因事故中郑老伯死亡造成的损失,潘老伯应当依法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郑老伯家属主张潘老伯赔偿相关损失的意见,法院可以采纳。法院据此依法确认潘老伯赔偿份额为50%合计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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