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互联网“死亡教唆”所涉法律问题

2018年02月28日 B05 :前沿观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068

  司法实践中,教唆犯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受刑法编排体例和传统观点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将教唆犯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然而,网络的迅猛发展却给传统的共犯教唆理论带来挑战。本文即以5个真实事件为视角,分析来自互联网的“死亡教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一

  2014年11月30日上午,泸州19岁少年曾某微博直播自杀。不少网友在微博中劝其不要冲动,不要自杀,但更多的是刺激其自杀的留言。其间,曾某曾在微博上留言想放弃自杀,有人说“不行”,有人说“你赔我流量”,还有人说,“你必须死”。最终曾某在挑唆下烧炭自杀身亡,虽然生命最后阶段他在留言中表示后悔,但当时已吸入较多毒气,无力自救。

  问题1:自杀不构成犯罪,教唆者与轻生者还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不成立共同犯罪,能否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

  这里涉及到教唆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有了答案,与教唆自杀有关的其他问题也都能迎刃而解。

  有人认为,教唆犯依赖与共同犯罪而存在,教唆犯的定罪量刑则取决于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而在教唆他人自杀的情形下,自杀者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犯无法与自杀者构成共同犯罪。由于二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故难以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这种观点体现的是教唆犯的一般属性(从属性),即教唆犯的构成和定罪量刑一般都依附于共同犯罪及其他共犯。

  笔者认为,虽然共同犯罪中的从属性是教唆犯的一般属性,但不可忽视的是,教唆犯还具有独立于共同犯罪之外的独立性。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说明共同犯罪并不是成立教唆犯的必要前提,教唆犯也可以没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而单独成立。

  也就是说,刑法第29条第1款所指是共犯教唆犯,体现的是教唆犯的从属性; 第29条第2款所指的没有共犯的独立教唆犯,体现的是教唆犯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第29条第2款“教唆犯的独立性”中“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了犯意。

  第二,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第三,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施该犯罪的故意,即犯意不是教唆引起的。

  第四,教唆者虽然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但该行为未达到犯罪构成的要求,尚不构成犯罪。教唆他人自杀就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虽然自杀未达到犯罪构成的要求,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可以依据教唆犯的独立性认定教唆犯罪。由此可见,教唆犯的独立性,有助于我们摆脱共同犯罪的束缚,即使在没有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能科学、大胆地认定教唆犯。

  问题2:即使认定教唆者独立成罪,如何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盗窃,但被教唆人只盗窃,不达盗窃的入罪数额,根据教唆犯的独立性,仍可以认定教唆人构成盗窃罪。但自杀不是刑法罪名,如何认定教唆人的罪名呢?

  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对教唆他人自杀没有像教唆他人吸毒、引诱卖淫等罪名那样具有独立罪名的情况下,司法上将教唆自杀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可以的。但理论上并不最为妥当,可以借鉴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做法对教唆自杀行为设有独立罪名,例如国外较为普遍的煽动、引诱、教唆、帮助自杀罪等。

  问题3:网络条件下教唆自杀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突破了传统教唆行为在小范围自然人间实施的特点,如何认定涉不特定多数人的教唆?

  有的人认为,涉不特定多数人的教唆不符合传统教唆犯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教唆犯罪。

  笔者认为,与网络相结合后,教唆行为呈现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是必然趋势,涉众只是表面现象,不影响对独立教唆犯的认定。关键是看教唆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认定。例如,少年直播自杀事件中,有上千条挑唆少年自杀的留言,促使原本自杀意愿并不特别坚定的少年自杀身亡。但少年自杀的结果是其本人意愿与千百个网友的挑唆交织在一起形成的,很难说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网友的教唆与少年自杀之间形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无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教唆行为定罪。但在一些QQ  群里,若某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教唆自杀的信息的现象,导致有人因受教唆而自杀的,则可在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按教唆犯罪处理。

  事件二

  20岁的湖南大学生小伟通过QQ群和网友相约去峨眉山跳崖,小伟父亲李朝晖假扮网友卧底该QQ群,成功救下一名轻生者。但第二天,李朝晖就收到警方消息:小伟已另约他人在长沙双双跳楼身亡。这些“相约自杀群”内成员大都本来就有自杀倾向,有的网友会咨询具体自杀方法,有的网友会为轻生者出谋划策,提供自杀攻略。

  问题4:如果教唆本身就有自杀倾向的人自杀,是否构成教唆犯罪?

  有人认为,对本身就有自杀倾向的人,他的自杀意图不是教唆者引起的,因此教唆者不成立犯罪。笔者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要分类型分析:

  第一,根据自杀者的行为能力划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和未成年人是特殊保护人群,他们不具备认知自杀后果的能力。即使他们本身就有“坚决的”自杀意图,在将此意图告诉他人后,他人明知对方是特殊保护人群的,应加以劝阻,而不是通过教唆来支持,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根据教唆对自杀行为的影响力来划分。在本身有自杀倾向的人中,有的坚决自杀型(例如事件二中的小伟),有的是左右摇摆型(例如事件一中的曾某),有的是一时冲动型。笔者认为,除本身自杀意愿就异常坚决的自杀者外,对其他有自杀倾向的人教唆自杀的,即使被教唆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者也应负教唆犯罪的责任。一则因为对这些自杀者而言,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成为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他们的自杀行为起到支配作用; 二则因为自杀行为无益于社会,在大多数国家里自杀行为都是不被提倡的行为,甚至有的国家将自杀未遂定义为犯罪。将教唆者对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的自杀教唆做犯罪处理,也是基于这种不鼓励自杀的价值观。

  事件三

  通过网络游戏诱骗、强迫他人自杀。之前,一种叫“蓝鲸”的死亡游戏在多个社交平台出现,实际上它已在全世界范围内渗透。

  “蓝鲸游戏”最先出现在俄罗斯,游戏管理者涉嫌通过“做任务”的形式诱导参与者自杀,管理者会对参与者进行洗脑,强迫参与者一步步完成任务,如果没有完成任务就会遭到游戏管理者报复。

  问题5:利用心理战术诱骗、强迫他人自杀的如何认定?

  2017年7月17日,“蓝鲸”游戏发明者菲利普·布德金在俄罗斯秋明州托博尔斯克市因煽动自杀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4个月。据了解,菲利普·布德金是一名被大学开除的心理学学生。

  现在教唆的手段越来越复杂,有的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言语教唆模式,转向更隐蔽的心理战术,通过游戏的方式麻痹被教唆者,让被教唆者在不知不觉中走向坟墓,可谓是杀人不留痕。

  对此,有观点认为在言语教唆都有争议的情况下,这种心理暗示型教唆更是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对本无自杀想法的人(例如游戏玩家),教唆人运用心理学知识,通过游戏等方法诱骗、逼迫他人自杀的,相当于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杀,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当然,如前文所述,国外为教唆自杀单设罪名的方法,也值得借鉴。

  事件四

  美国人威廉·弗朗西斯·梅尔彻特-丁克尔原本是一名护士,他在网上取得一些有自杀倾向的人的信任后,告诉受害者自己是护士,自己也计划自杀而且可以帮他们用专业的上吊方法结束生命。在被告人的劝说、引诱下,一名32岁的英国男性上吊自杀,一名18岁的加拿大女性虽未按被告人所说的上吊方法自杀但跳桥自杀。该案经上诉、重审等几经波折,颇有争议。

  问题6:为自己的不法目的教唆他人自杀的,如何认定?

  美国男护士这个案例中,教唆者教唆他人自杀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癖好,还有的人教唆他人自杀是为了非法占有自杀者的财物,或出于报复等其他邪恶目的。

  笔者认为,其实被告人的真实想法是想满足自己现场观看他人自杀视频的癖好。这些为实现不法目的而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与普通的杀人行为无异,被教唆者只是他们犯罪的工具,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而该案在2014年10月15日,法院也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对男性被害人成立帮助自杀罪,对女性被害人成立帮助自杀罪未遂,对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

  事件五

  男性被害人康莱德·罗伊和女性被告人米歇尔·卡特系男女朋友。两位年轻人都遭受着抑郁症的困扰,康莱德一直有自杀倾向。2014年7月,时年18岁的康莱德自杀身亡,他的遗体在自己的车中被发现,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2017年6月16日,法官宣布米歇尔过失杀人罪成立,依据在于康莱德自杀时给米歇尔打电话,米歇尔让他回到有毒气的车里。法院判处米歇尔有期徒刑30个月。

  问题7:对自杀者求救后“见死不救”行为的认定。

  在上述案件中,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康莱德在死前曾从车中爬出来,给米歇尔打电话说他害怕,但是米歇尔“劝说”他回到充满一氧化碳的车厢中。在电话中,米歇尔听着康莱德离开人世。

  此外,警方还发现米歇尔发给康莱德的短信中含有大量教唆自杀的内容。

  有人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有救助义务,情侣之间没有救助义务。笔者认为,救助义务除了与家庭关系这种静态关系有关以外,还与被求救人的在先行为有关。

  虽然美国这个案例里面,法官认为对女朋友定罪与她之前的教唆短信无关,而是与她在男友求救电话中仍教唆男友自杀的表现有关。

  但笔者认为,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女友之前的自杀教唆短信相当于为女友设定了救助男友的义务,男友自杀过程中打来求助电话,女友应当进行救助,否则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虽然各国在罪名设置与认定上有所不同,但都无一例外地持否定态度。这是因为,纵然人生苦短,生命仍然是最珍贵的。

  (作者单位:孟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熊理思,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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