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还需监管措施跟进

2018年02月28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791

  吴学安

  股票发行注册制曾经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一度掀起不小的波澜。2月23日,《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相关授权再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

  尽管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市场基础、健全市场机制、稳定市场预期,但注册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此前。针对“在目前新股发行放缓的情况下,注册制推进会否同步放缓”的问题,业界人士表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是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应有之义,在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和异常情况时,为维护市场稳定而采取减少或暂缓新股发行的措施是必要的。

  尽管 《证券法》 修改和注册制方案正式落地可能较市场预期稍晚。注册制的IPO  难免会出现“泥沙俱下”情形,IPO严重超募现象会自动消失,新股三高和新股不败更是不见踪影,与此同时,垃圾股的壳资源也就分文不值,极大地提升退市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因此,股票发行注册制不仅可以让A  股市场旧有的“快牛慢熊”转变为“慢牛短熊”的新格局,还会使“上市难、退市更难”的旧格局转变为“大进大出”的市场新格局。

  中国A股发行市场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两个阶段,未来要逐步过渡到注册制。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监管机构仍需对股票发行进行审核,但审查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不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原本由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将逐步转向交易所、中介机构、发行人和投资者等各类主体,使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更加分明,投资者需要通过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最终做出投资决策。

  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即只要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把该披露的信息披露出来,则其能否顺利上市,就完全由市场进行判断。面对即将来临的注册制,投资者却感到了恐惧。究其原因,一方面,注册制的全面铺开无疑扩大了市场的融资需求,从而为股市带来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审核制度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又备受质疑。如果盲目推进注册制度,将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无论是取消保荐人的金饭碗还是不断完善的退市制度,监管层正在为注册制的加快推出铺路。但注册制推出的前提是修改 《证券法》。现行 《证券法》 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多家分析机构都预测,随着 《证券法》 的修改进入三审程序,注册制改革渐行渐近。按中国的立法程序,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后才能最后获得通过。在注册制下,因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发生改变,完全把决定权交给中介机构,则中介机构的信用与责任问题就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

  注册制实质上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制度,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进步体现。在注册制下,因企业上市基本由中介机构负责,而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却发生改变,仅进行形式性的审核。因此,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成为推行注册制的关键。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无需为IPO排队时间过长而烦恼,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自身的业务需求。在注册制下,因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发生改变,完全把决定权交给中介机构,则中介机构的信用与责任问题就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因此,在注册制下,必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中介机构责任,必须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旦中介机构存在纵容上市公司违规造假、或利益输送等行为,则相关的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必须遭到最严厉的处罚。换言之,中介机构一旦犯错,必须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另一方面,这样进一步改变证监会的监管模式更注重“事中”或“事后”的监管。显然,证监会的监管模式转变,主要是为了迎合注册制的发展需求。在新的监管模式下,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就必须得到强化,对违规造假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作出重要的保障。不言而喻,全面铺开注册制是中国证券市场一次大胆性改革。但在推进注册制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注册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真实影响。如何消除投资者对注册制模式的担忧,给投资者吃一颗安心丸,才是当下管理层亟须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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