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徐州女硕士应聘事业单位,笔试面试考第一名却被拒录事件,近日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年上半年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事实部分并不复杂,为何审理却需要1年多的时间?判决内容透露了哪些讯息?围绕这起事件又有哪些值得思考之处呢?
1年多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潘轶:这起诉讼的提起早在2016年8月9日,然而审理过程却耗时颇久,今年2月23日才作出一审判决,历时将近1年半,以至于法院在判决后还公开回应了审理期限较长的质疑。
法院表示,该案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徐铁法院多次向有关部门补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专门意见。
二是原、被告均有协调意愿,双方就和解方案进行了反复协商。
三是原告在起诉之初未能准确表述诉讼请求,经法官多次释明和引导,其诉讼请求历经数月才得以最终明确。
四是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合议庭先后依法追加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递补招考通过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基于上述原因,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铁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而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该案并不存在违法超审限的问题。
复杂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李晓茂:这起案件虽然看起来案情并不复杂,但它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而是属于行政诉讼,因此判决结果具有显著的行政诉讼特点。
简单来说,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判决结果,以至于难以归结为我们常说的某一方“胜诉”或者“败诉”。也正因为如此,我发现有不少报道和评论对该案判决的解读有所偏差。
当然,如果仅从判决结果的表述来看,却又并不复杂。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年上半年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看起来好像被告方败诉了。
然而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只是“程序违法”。
根据 《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既然法院认定程序违法,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应当撤销。
但对此法院又认为: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问题上,实体处理正确,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法院这样做的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延伸的思考
从本案来看,此类考试专业资格的表述,与报考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做到严谨、准确,并尽可能与教育部门的相关目录保持一致,以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和晓科:对于本案,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但仍有值得追问和反思之处。
本案原告纪元按照规定进行了网上报名,通过初审后获得报名资格,随后参加笔试和资格复审,又通过面试并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在这整个过程中,她能够一路畅通,并且取得笔试和面试成绩两项第一,相关审核机制显然出现了重大问题。
试想,相关部门如果在报名后的资格审查环节就指出其不符合招录资格,即便也会引发争议,但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就要小的多。
另外,事业单位公招的专业分类目前来看并无统一标准,有些省份直接注明参照教育部门标准,有些则是参考公务员考试所用标准。
从本案来看,此类考试专业资格的表述,与报考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做到严谨、准确,并尽可能与教育部门的相关目录保持一致,以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而且既然主管部门在案件审理中,从“专业大类”和“具体专业名称”的角度进行了答辩,就更应当在信息发布时明确自己要求的是“大类”还是“具体专业”。
当然,本案判决后,徐州市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职行为,并对负有责任的7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了相应处理,这是值得肯定的。正如通报中所说,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行政水平,加强对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管,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报道
“徐州女硕士考第一被拒录案”一审判决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徐州女硕士应聘事业单位,笔试面试考第一名却被拒事件,当事人纪元于2016年8月9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文简称徐州市人社局)人事招录行政决定违法。
在经历长达一年多时间的等待后,2月23日下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确认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中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1987年出生的纪元2012年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比较文学和世界文学”专业硕士。毕业后她先后参加过多场当地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事发前,她已经被招聘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信息中心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为了获得“编制”岗位,2016年年初,纪元再次准备参加当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3月份,她通过网络报考涉案岗位——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徐州市征收办工作岗位(下文简称徐州市征收办),该岗位共有6个专业要求,其中包含“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纪元的硕士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一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纪元认为自己各方面符合招考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了网上报名,很快初审通过了报名资格,4月16日,纪元参加笔试,成绩合格,并通过了招考单位徐州市征收办对其进行的资格复审。6月4日,纪元通过面试,顺利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值得一提的是,纪元笔试、面试总成绩均为第一名。
然而,在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前突生波澜,徐州市人社局审核拟聘人员信息时,认为纪元所学专业与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不相符,不能作为被聘用的对象,并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8月1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告知纪元上述情况,当日徐州市人社局公示的招考拟聘人员名单中,纪元不在名单之内,8月5日,涉案岗位招考成绩第二名者被通知递补参加体检、考察。
2月23日下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问题上,实体处理正确,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纪元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确不符合涉案岗位的招聘条件,其要求恢复聘用资格、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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