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黄女士被查出患双乳纤维腺瘤,全身麻醉接受了双乳象限切除术。半年后又发现肿块到医院就诊。经查,原来是上次手术没切干净,遗留下的纤维腺瘤伴钙化了,且左乳也有残留。黄女士只得又接受一次双乳象限切除术。
虽然院方也承认在首次手术中存在不足,但医患双方就具体赔偿方案分歧较大。黄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报后,派出2名调解员介入。他们详细了解事实经过,公正运用法律法条,鉴于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建议医方对患者进行赔偿,同时建议患方提出合理赔偿要求,最终成功让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事件】
首次手术未切干净
二次手术要求赔偿
黄女士与丈夫自外地来沪务工,她现年41岁。夫妻俩本想通过努力,获得更好的生活,谁知发生了意外。去年3月,黄女士发现自己双乳有肿块,来到本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黄女士患双乳纤维腺瘤。
院方出具的病理提示让黄女士夫妇心情沉重:右乳内侧纤维腺瘤; 右乳外侧纤维腺瘤(两枚);左乳纤维腺瘤。病情不容乐观,时间紧迫,夫妻俩希望尽快手术,院方给黄女士安排了2天后做双乳象限切除手术,黄女士于3月28日顺利出院。夫妻俩一度觉得,这次运气不错,有惊无险。
半年后的10月11日,黄女士再次来到医院就诊。原来,上次术后没过多久,她就发现自己右乳还有肿块,等了5个月最终还是回到医院。经查,黄女士右乳内上象限可扪及一肿块,15×10mm大小。院方出具的病理提示为:黄女士左乳房纤维腺瘤伴钙化; 右乳房纤维腺瘤(2枚)伴钙化。经进一步检查后,院方于次日即10月12日,在全身麻醉下,为黄女士行双乳象限切除术,手术顺利。
然而术后的黄女士心情再也没上回那般轻松了。她认为:要不是院方在首次手术中,未将肿块切除干净,自己何须遭受二次手术之苦?“医院方面的过失造成我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理应赔偿!”黄女士和丈夫一致认为。
对于患者的诉求,院方承认首次手术未将肿瘤切除干净,存在不足,同意进行赔偿,但认为黄女士提出的要求过高,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矛盾愈演愈烈。
【调解】
调解员现场表明立场
取得患者和家属信任
去年10月,黄浦区医调委接到一个语带急促的电话:“有患者在院内情绪激动,要求医方赔偿,但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医调委赶紧到场协助处置!”
医调委接到来电后,立即安排两名经验丰富、现场处置能力过硬的调解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他们抵达现场后,主动与患者说明了医调委的性质及立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治原则,人民调解员协调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这一过程是免费的,受司法局、卫计委组织管理、业务指导。”
经过宣传引导,患者和家属逐步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的效力,调解员初步取得了患方的信任。在了解到事件的起因后,调解员积极与院方沟通。经医学协商,该起纠纷中,院方术前诊断明确,但在术中院方却未能将术前检查发现的肿块切除干净,导致患者在半年后需再次接受手术,对患者的身心及经济造成了额外负担。综合以上情况,调解员建议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边,调解员则继续安抚患方情绪,防止有过激行为发生。“你们本来是权益受损的一方,通过人民调解,足以为你们合理维权。但如果你们采取过激行为,那势必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相信这也不是你们希望看到的吧?千万不要因冲动而犯错。”从多种角度,调解员向黄女士及其丈夫分析了过激行为的后果及影响,逐步引导他们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
经过第一次现场调解,医调委的调解员为本案的调解开了个好头。之后,他们又多次上门,与当事双方展开充分的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医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握手案结事了。
【点评】
医方违反诊疗常规
存在过失应该担责
成功化解本次医患纠纷后,调解员表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本案例,医方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二次手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及反复工作,医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双方最终协商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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