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通讯员 陈正量
张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了30%的房款后,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张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4年后,张先生出轨,朱女士提出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出现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虹口区曲阳街道调委会介入调解,调解员以法律为准绳,层层分析提出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事件】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分割产生分歧
2013年9月,张先生购买了本市某小区一套价值为350万元的房产,用自有资金支付了30%的首付款,即105万元。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当年12月,张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未对该产权作出变更。2017年10月,朱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同意。但二人在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上发生争议。
经第三方评估,此房现市场价为750万元以上(考虑到价格波动等因素,认定750万元为宜),此时,夫妻已共同偿还贷款80万元,尚有贷款165万元未还。
张先生的主张是继续享有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尚未偿还部分的贷款由自己偿还,将婚后共同还贷款80万元的一半即40万元,返还给朱女士。张先生认为,购房时朱女士未出过钱,此房产应属于婚前财产,朱女士不应分享房产增值的部分。
朱女士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返还40万元无异议,但主张房产增值部分应双方平分。朱女士认为,增值400万元,自己应分得200万元,再加上已共同还贷款项中应返还的40万元,应得到24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向虹口区曲阳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
弄清比例提出方案
增值部分相应补偿
调解员了解了该房产的来龙去脉后认为,增值部分对朱女士进行补偿是肯定的,关键是补偿多少?张某主张增值部分独享,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情理。而朱某提出增值部分双方平分,对张某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张某毕竟支付了105万的首付款,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双方共同出资的,可按出资比例分享,而朱某未付过首付款又该如何补偿?
调解员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增值部分的分割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总价的比例; 二是婚姻续存期间的长短。如果共同还贷部分占总价款比例高、续存期间长,那就应当多补偿,反之则应少补偿。
考虑到他们夫妻共同生活了4年,且是张先生婚内出轨,有错在先。经再三调解,在双方均愿意让步的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得到双方的认可。
经调解,双方就争议房产的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该房产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尚未还清的165万元贷款由张先生偿还;2、张先生返还朱某已共同还贷款项的50%,即40万元;3、张先生补偿朱女士房产增值部分的25%,即100万元。
【点评】
依法调解层层分析
分门别类作出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调解员根据相关规定,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依照原则和程序进行。双方如能就该房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执行; 如果未能达成协议的,则该房产可以归张先生所有,但张先生不仅要将共同还贷部分对朱女士进行补偿,还要对相应的增值部分对朱女士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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