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专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消费典型案例(二)

2018年03月14日 B06 :法治专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778

  5    蔡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要旨】

  持卡人主张银行卡遭盗刷,但无法举证证明交易系非本人操作的,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蔡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2017年6月27日,蔡某在查询并打印交易明细时发现该银行卡于2016年11月16日通过甲银行ATM机取款三笔,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蔡某认为其银行卡被盗刷,于次日至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被立案。审理中发现,涉案三笔ATM取款均为凭密码交易。该银行卡除上述涉案操作之外,蔡某于2016年11月10日在甲银行打印交易明细,2017年6月10日兑付国债本金6万元和利息3000元,2017年6月12日消费4万元等。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赔偿损失65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涉案三笔取款发生前不久,即2016年11月10日,蔡某曾到该涉案三笔ATM取款银行网点查询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蔡某在涉案银行卡ATM取款发生之后仍继续使用该银行卡,直至2017年6月28日蔡某才向甲银行首次提出异议,但此时距2016年11月16日三笔ATM凭密码取款发生已有超过6个月之久。蔡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从涉案交易发生时间、地点,同期前后交易情况以及蔡某用卡情况,其到银行网点查询交易明细、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一系列过程分析,难以认定本案为盗刷。法院遂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在参与金融活动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同时,也应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银行卡与密码,防止因银行卡信息泄露而造成财产损失。持卡人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开通网上银行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消费情况。对于一些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中老年消费者,在存取款后应妥善保存书面证据,以备日后查阅。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及时止损维权,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持卡人若未尽注意义务,对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存有过错的,将视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6    窦某某、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

  【要旨】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审查资金募集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资金用途、偿付能力等,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作出正确辨别。

  【案情】

  2013年10月,甲集团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因集团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遂到上海成立分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张某甲任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鞠某某任分公司财务; 被告人张某乙任分公司出纳; 被告人窦某某任分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并聘请被告人宁某、宁某某、王某等人担任业务员。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宁某、宁某某、王某等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虚假身份对外联系,并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资料、让他人互相介绍等方式宣称,甲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逐年大幅增长,该集团将向民间借贷资金3000万元用于经营,项目前景良好,同时承诺按24%的年利率支付投资者利息,一年到期后归还本金。其间,窦某某等六名被告人还组织部分投资者参加“农家乐”旅游活动,以稳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截至2014年1月7日,该分公司共向金某某、李某某等3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00余万元。被告人鞠某某、张某乙在收到投资者资金后即销毁合同,并将所收资金的45%作为业务提成交给窦某某,由窦某某分配给业务团队。其余55%资金除支付利息、办公楼租金、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相关活动费以外,剩余款项全部汇入张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至案发,实际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鞠某某、张某乙明知甲集团上海分公司使用虚假身份等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募集的资金实际并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仍分别担任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出纳,积极参与或协助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致使被害人资金不能返还,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宁某某、宁某、王某在明知甲集团上海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扰乱金融秩序,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窦某某、鞠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宁某某、宁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提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处于多发态势,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针对非法集资,投资者应提高警惕,尤其应注意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项目真伪、资金用途、偿付能力等,必要时到相关部门咨询核实。

  7    任某合同诈骗案

  【要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投资者要有理性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注意辨别,防止被骗。

  【案情】

  2009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任某利用其系甲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虚构甲保险公司储蓄性理财产品,谎称半年回报5%至12%,冒用甲保险公司名义与朱某某、张某某等28名被害人达成理财合意,并出具盖有其私刻的甲保险公司印章的收据,骗得钱款共计696万余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616万余元。任某还违反中国保监会及甲保险公司关于保险代理人代收现金保费的规定,谎称一次性缴纳续保费可以打折,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某保险续保费7.3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甲保险公司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任某与甲保险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其在违反监管规定收取被害人徐某某续保费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该行为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提示】

  投资者在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注意辨别,防止被骗。对于高额的投资承诺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切记不要一味追逐高额回报。在签订、履行合同等全过程中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以及合同的付款方式等。对方有代理人的,还要着重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当业务员要求投资者将现金交给业务员或者将款项汇至其个人账户时,投资者要尤其当心,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法官点评】

  培育合格金融消费者

  防控金融投资性风险

  金融发展的经验表明,成熟的金融市场需要成熟的金融主体,合格的金融消费群体是金融市场走向成熟健全的重要条件。没有形成合格的金融消费者群体,就难言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就难言从源头上防范金融消费风险,从根本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所以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育合格的金融消费者群体意义重大。

  从金融审判实践看,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有很多原因,其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尤其值得关注。虽然,本次发布的案例多为金融消费者的诉请没有得到判决支持或者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情况,但目的是希望以此警示广大金融消费者,从中汲取教训,努力做合格的金融消费者,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金融投资风险,同时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从这些案例也可以看出,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自身原因有多种。比如,不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与规则,忽视市场风险而盲目投资,不阅读合同条款随意签字,轻信他人导致钱财被骗,等等。所以,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一点点疏忽都会留下隐患,可能造成巨大损失,不得不引起足够重视。

  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离不开金融。金融消费者通过各种投资使自己的财富增值,通过各种金融服务使自己的金融行为更便捷。作为法官,我们深深感觉到,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客观上使得金融消费者处于一个眼花缭乱、应接不暇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消费者不能够及时更新观念,不能够深入了解规则,仍不计后果地去盲目投资,最终结果可能是被市场风险所教育,或者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当然,消费者增加金融知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自己的财富,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在此,我们也对金融消费者提一些建议。当面对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努力做到“三多三少”:防范意识多一点,贪婪之心少一点; 阅读条款多一点,随意签字少一点;冷静思考多一点,轻信他人少一点。

  金融审判法官的责任不仅在于依法公正审判金融案件,而且还要关注裁判对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主体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引导作用。为此,宣传金融知识和典型金融案例,与审判案件一样都是我们金融法官的分内之事。我们将时刻与金融消费者同行,努力使广大金融消费者更好地体验到“金融让生活更美好”!

  点评人:符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

  【专家点评】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或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时,应充分了解该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此业务的资格以及相关产品信息和投资风险,尽量选择与自身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实践中,约定保证本金的委托理财合同往往被认定无效,合同双方要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金融消费者要充分了解委托公司资质,详细阅读签约材料,不盲目轻信他人。

  面对种类繁多的保险产品,针对保险代理人的推介和销售,消费者应着力辨别其行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避免轻信保险代理人将个人行为包装成公司行为导致个人损失。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针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消费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此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相应的理赔。

  对于银行卡,持卡人应防止因信息泄露而造成财产损失。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网银行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消费情况。对于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中老年消费者,存取款后应妥善保存书面证据,以备日后查阅。如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及时止损维权。持卡人若未尽注意义务,对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将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处于多发态势,名目繁多,手段各异,迷惑性极大。投资者应认真辨别,注意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项目真伪、资金用途、偿付能力等,必要时到相关部门咨询核实。投资者在购买各类理财产品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对于高额的投资承诺要保持足够警惕。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以及合同的付款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总之,面对名目繁多的金融消费市场,消费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个人素质,审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人:高汉(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专版 B06 金融消费典型案例(二) 2018-03-14 2 2018年03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