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原房地产公司经理为促成交易,违规承诺购房者补办本市社保,且在尚未办成的情况下促成买卖双方签约,最终导致交易不成最终涉讼,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为此,房地产公司将原经理马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公司诉求获支持,马某赔偿2万元。
补缴社保未果双方涉讼起赔偿纠纷
马某原来是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营业部门副经理。按照房地产公司的说法,2013年3月,马某介绍客户购买本市张杨路一处房屋时,违反限售规定承诺通过补缴社保费方式保证购房人获取购房资格,并以白条方式收取现金1万元。之后因补缴社保未果,导致房屋买卖双方涉讼,该交易未成功。购房人即起诉马某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终审判决,公司为此作出赔偿7万余元。
公司认为,由于马某在促成买卖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导致本公司损失,经仲裁未获支持,故起诉要求由马某赔偿。
马某辩称,自己收取的1万元用于给客户补缴社保,并非私下索取好处; 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公司授意的,公司对此追究责任缺乏依据。目前自己靠干体力活挣取生活费,无能力到上海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尽心尽职的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存在漏洞
本案中,首先,马某作为房地产居间从业人员,应当熟知国家和本市关于住房限售的相关规定,但其为了促成买卖交易,违规承诺购房者补办本市社保,且在尚未办成的情况下促成买卖双方签约,最终导致交易不成而涉讼,给相关各方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其个人收取购房人支付的所谓补缴社保费用1万元,并未按公司规定向客户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据,也无证据证明该1万元已上交公司或其他去向,故马某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有违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因此,因马某故意行为导致原告公司遭受损失,马某应当赔偿。
其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外提供房地产咨询、中介等服务,理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该公司作为中介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且基于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用人单位设定工作流程时,应制定各种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操作规程及制度,并严格执行。本案中,公司对马某的违规行为未严加防范并及时制止,具有管理上的过失。根据公平原则,任何人均不得将基于自己过失所产生的损害转嫁他人负担。对于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因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存在漏洞,不可将损失全部转嫁劳动者承担。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吸收风险能力更强以及风险利益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确定马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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