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买过期食品索赔,是“假打”?

2018年03月19日 B08 :律师圆桌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415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2017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口一超市花2.4元买到过期饼干,在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责令整改的3个月后,该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诉,最终“获赔”4000元。记者调查发现,海口有数家超市均遇到相同事件,索赔者系同一男子,目前有5商家共汇款2万余元。

  2018年2月23日,同样遭遇索赔的一超市负责人透露,该男子获赔时曾写下 《消费事实说明》,称其“将自带过期的合桃酥放在货架上”。目前,海口警方立案调查此事。

  此事究竟是“打假”还是“假打”,究竟是否会涉嫌犯罪呢?

  关键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类似事件能否认定敲诈勒索罪,最关键的是要看消费者索赔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打假是合法的,假打则涉嫌违法犯罪。

  李晓茂: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非法占有”,一般来说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没有事实依据,二是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威胁或要挟”,一般来说既要具有手段的非法性,又具有强制性,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且情节较为严重。

  类似事件能否认定敲诈勒索罪,最关键的是要看消费者索赔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是索赔的对象众多或者数额大就一定属于敲诈勒索。

  买到不合格或者过期的食品,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除非消费者故意造假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索赔,否则不涉嫌犯罪。

  简单来说,打假是合法的,假打则涉嫌违法犯罪。

  过度维权不属于敲诈勒索

  在消费者依法维权时,法律并未规定索赔额的上限。如果要价过高,经营者完全可以中止协商,要求通过诉讼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

  潘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法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消费者认为所购买的产品有问题时,依法有权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要求赔偿。既然是协商,赔偿数额就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准。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还有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一旦诉至法院,法官会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断。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消费者依法维权时,法律并未规定索赔额的上限。当然,消费者如果要价过高,可能有过度维权之嫌。

  但消费者相对于企业来说明显是弱势的一方,如果要价过高,经营者完全可以中止协商,要求消费者通过诉讼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

  此类事件不乏企业报案的先例,比如著名的“华硕案”。

  2006年,当时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黄静以该电脑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为由,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在华硕公司报案后,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2007年11月,北京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北京海淀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确认书认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如弄虚作假则涉嫌犯罪

  如果是故意带入过期食品,通过购买行为偷梁换柱,制造商店出售过期食品的假象并索赔,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了。

  和晓科:如果仅仅是知假买假或者明知过期食品而购买,即使购买和索赔的商家很多,索赔数额很大,我认为都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其中涉及故意作假,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相关报道提及,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曾和商家达成协议,并出具了 《消费事实说明》,其中提到“我本人在超市所购买的商品合桃酥也没过期,而是我从外面带进的两盒过期合桃酥、混淆所造成的误会,我本人要求撤诉结案……”

  如果是故意带入过期食品,通过购买行为偷梁换柱,制造商店出售过期食品的假象并索赔,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了。

  当然,要认定此人涉嫌犯罪,光凭这份《消费事实说明》仍是不够的。

  因为当事人的供述也好、说明也罢,本身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矢口否认。

  商家只有提供掉包的监控视频、进货批次的客观记录与索赔商品的对比等证据,才能充分证明此人掉包商品进行索赔的事实。

  如果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此人刻意造假,那么就不是造成“误会”这么简单了。因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掉包情况,显然不是“混淆”所能解释的,这已经涉嫌犯罪。

  相关报道

  52家超市同遭索赔 是否调包疑云重重

  据 《南国都市报》 报道,2017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口一超市花2.4元买到过期饼干,该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诉,最终“获赔”4000元。

  2018年2月23日,同样遭遇索赔的一超市负责人李杨(化名)透露,该男子以2.5元购买到过期合桃酥索赔4500元。经协商支付后,该男子写下《消费事实说明》 撤诉,称其“将自带过期的合桃酥放在货架上”。这究竟是无意“混淆”还是有意调包?

  记者查询发现,该男子共投诉举报72次,涉及商行、超市共52家,主要设诉内容为“买到过期食品”。

  海口金垦路一家超市的负责人李杨介绍说,去年11月3日,一名戴着口罩、穿着拖鞋的男子到超市购买了一盒元朗合桃酥,然后称合桃酥是过期的,当场要求赔偿5000元。

  因索赔要求遭超市拒绝后,该男子现场拨打食药监所电话。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超市货架上的确存在两小盒过期的合桃酥。当时正在现场的李杨却感觉有些奇怪。“我们的合桃酥其实是一整盒销售的,一整盒里六盒独立包装。”李杨告诉记者,但当时该男子购买时却将大包装拆开,只买了其中一小盒,价格为2.5元。

  随后,执法人员对两小盒过期的合桃酥进行查扣,并立案调查处理。李杨说,对方表示“(赔偿)5000元分文不少,若超过3天还要加500元才能撤诉。”对于这样的要求,超市予以拒绝。

  李杨告诉记者,事发后,超市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厂商、管理本区域员工以及门店负责人多次询问对接,查找销售数据、出入库明细以及采购收货单据。

  “后来我们发现,所采购的元朗合桃酥只有20161204这一个批次的,并没有20160925这个批次。”李杨说,换句话说,对方当时所购买的合桃酥以及货架上发现的两小盒,与超市所购进的并不是同一批次的,他怀疑对方将过期食品带入超市调包。

  今年1月2日,超市与该男子联系,“他当时说要4500元,就可以如实提供当时调换事实的证明,并帮忙撤销投诉。”李杨说,今年1月2日,他与该男子来到金盘食药监所,在支付4500元后,对方同意写下一份 《消费事实说明》 并签字。

  金盘食药监所向记者提供的这份 《消费事实说明》 写道:“我所带进超市的两盒50g元朗合桃酥,主要目的是参照对比能让我购买到同样品牌一样的合桃酥。我没有看所带进超市的两盒合桃酥已经过期,在对比商品是否一样的情况下,将带进的过期合桃酥其中1盒放在了超市货架上。我本人在超市所购买的商品合桃酥也没过期,而是我从外面带进的两盒过期合桃酥、混淆所造成的误会,我本人要求撤诉结案……”

  记者从海口秀英区公安分局了解到,目前海秀西派出所、秀英派出所已立案调查此事,并呼吁相关商家报案并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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