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魏女士
投诉时间:3月10日
我从信箱里的小广告看到,上海某旅行社香港四日游的价格仅1260元,我觉得这个价格比较优惠,于是通过电话咨询了一些基本情况后决定报名参加。然而,参加这个旅游团后发生了一系列很不愉快的事情,至今回想起来都心有余悸。
行程第一天下午,在进入香港海洋公园之前,旅行社导游突然要求我们每一位游客签订一份购物协议,协议上写明每人购物2000-3000元。我当即提出质疑:签订旅游合同时并没有“关于要购物”的相关条款,所以我拒绝签该协议。导游见我不愿意签购物协议,便阻止我进入海洋公园游玩,甚至谎称我不是他们旅游团的团员,要求我自行离团。
当时我非常气愤,在与导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只能选择报警。警察介入处理后,导游才答应让我归队。但没有想到的是,回团后导游又以“晚上没有床位”等各种理由刁难我,弄得我一整夜都没有睡好觉。随后,第二天导游又擅自更改行程,一天内带我们进入5个购物点,强迫我们购物,我气愤之余,自行返回上海。
我认为,该旅行社以低价旅游欺骗消费者入团,然后再以各种形式强迫消费,涉嫌消费欺诈,我向市消保委投诉,要求“退一赔三”,并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查处这家黑旅行社,不要再坑害消费者。
◆记者连线
接到魏女士的投诉后,消保委即对该旅行社进行调查。“事实上,该旅行社并不具备合法营业资格。”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发现该旅行社是以知名旅行社的名义派发广告宣传单招揽客人,然后再以“提供上门签合同”形式与消费者签旅游合同,以此来掩盖其假冒知名旅行社的事实,其行为已具备了欺诈的主观故意,不仅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而且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根据《旅游法》 第35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消保委认为,本案中导游在魏女士拒绝签订购物协议后,导游阻止其继续按行程游玩,又擅自安排购物点强制消费,其做法不仅违反《旅游法》 相关规定,还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法》 主张自身权利。
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出行旅游一定要到有资质的旅行社门店了解情况后再报名,在签订合同前也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一旦旅途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录像等办法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说法
魏女士因拒绝签订购物协议遭到导游刁难; 后又因被强行购物而愤然回沪,魏女士支付了1260元旅游费不但没玩成,反而受了一肚子气。魏女士主张“退一赔三”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这种不具备合法营业资格的旅行社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们请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海东律师作一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规定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何海东律师告诉记者,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欺诈行为做了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何律师认为,旅行社以小广告的形式故意告知魏女士可以低价游香港这样的虚假情况,隐瞒了需要强制购物的真实情况,诱使魏女士作出了错误决定,参加了低价香港旅游团。旅行社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符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三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因此,魏女士完全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而对于这种不具备合法营业资格的旅行社, 《旅游法》 第9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 又规定,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何律师建议,魏女士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