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 报道,深交所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上市的次新股股价与2016年相比,平均最大涨幅从609%降至381%,平均连续涨停天数由14.31天减至10.4天。
诚然,2017年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表现不及此前,但是如果能够成功申购到新股,依然能够获得不错的收益。正因为如此,才会有众多投资者非常热衷于新股申购。不容忽视的是,也有一些新股遭遇“弃购”,投资者弃购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投资者将弃购的原因归咎于证券营业部没有及时发送短信提醒,以至于自己没能及时认购缴款,并欲向证券营业部索赔。
新股申购引发纠纷
王刚(化名)是一位资深投资者,酷爱短线操作的他在这些年中亲身经历了股市的起起伏伏。从2016年开始,王刚发现自己在二级市场中操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感觉市场中的‘玩法’ 发生变化了,以前的一些操作手法现在不灵光了。”王刚说。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王刚开始减少操作频率,与此同时开始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据王刚介绍,其所开设股票账户的证券营业部,在每个交易日的早晨都会通过微信和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当日申购的新股信息。“现在的证券营业部都会对此进行提醒,已经成为了非常普通的日常服务。”王刚说,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自己习惯了每天查看证券营业部的短信提醒进行新股申购,如果中签则根据短信认购缴款。
2017年四季度,王刚依然每天根据证券营业部的短信提醒申购新股。一次偶然间,王刚发现自己在2017年四季度曾中签一只新股,但是因为没有收到证券营业部发送的认购缴款短信提醒,导致自己出现“弃购”。
“我之所以会‘弃购’,完全是因为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送短信造成的,理应根据这只新股上市之后的涨幅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王刚认为。不过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坚持表示,已经发送了短信提醒,但是不清楚王刚为何没有收到短信。而且证券营业部只是义务提供这项提醒服务,至于王刚是否按时进行新股申购并认购缴款,与证券营业部并没有直接关系,证券营业部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胜诉可能较小
“王刚能否索赔,要看他和营业部是否就营业部未通知到中签客户必须赔偿客户预期利益损失有相应的约定。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投资者起诉索赔胜诉的可能很小。而且预期利益损失的金额可能也会存在较大争议。”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解释,投资者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一般是因为营业部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目前我国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证券营业部必须就中签情况通知中签客户。所以,只能看他们之间是否有相应的约定。
刘国华律师看来,如果双方约定证券营业部必须就中签情况通知到中签客户,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营业部是需要赔偿的,但赔偿金额可能也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王刚未缴款,并不存在实际损失,更多的是缴款后新股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的预期利益损失。”刘国华律师说,由于各个公司情况不同,新股上市后,股价走势区别巨大。而且,由于股价有波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价位卖出,盈亏情况也并不一致,故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可能也会存在较大争议。
总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王刚欲通过法律途径向证券营业部进行索赔,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小。
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申购后,必须注意自己是否中签,如中签应及时缴款。
根据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的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该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深交所也有类似的规定。
所以,参与打新的投资者最好平时在自己的账户里预留一定的现金,避免发生中签却未及时缴款的“悲剧”。
另外,目前券商之间争夺客户的竞争也非常激烈,证券公司也应尽量完善交易软件,便于客户申购新股,查询是否中签,尽量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中签的客户,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投资者也可以尽量选择在服务优良的证券公司开户。 (孙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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