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近几年来,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手段不断增加,部门协作日益加强。
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失信被执行人”举步维艰。
执行难根源不在法院
执行难更本质的原因在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于是不少“老赖”有恃无恐。
李晓茂:执行是法院的一项法定工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但损害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人们在提到“执行难”时,往往会在前面加上“法院”二字,但我认为,法院执行难的根源并不在法院,这也是执行难多年难以有效缓解的缘由。
一方面,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一直在增加,除了法院本身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外,仲裁裁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有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由法院进行执行。
另一方面,法院的执行力量受制于编制等因素,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大力加强。
沉积的旧案加上不断产生的新案,导致法院和执行部门面对着一座持续增高的“执行大山”,执行也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这是执行难在“量”上的原因。
而执行难更本质的原因在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于是不少“老赖”有恃无恐。
因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生活和开展经济活动没有什么影响,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受到什么惩处,于是很多人对执行就采取消极甚至逃避的态度,千方百计隐瞒或者转移财产。
破解执行难关键在惩戒失信人
相比法律所规定的罚款、拘留和追究刑责,常态化的日常约束显得更为重要。
和晓科:要解决“执行难”,必须让失信人感受到约束和惩戒。
从约束的角度来说,就是正常的生活、工作或者经济活动受到影响。
以往“老赖”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似乎对生活和开展经济活动没有什么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能拖就拖、能躲则躲,反正执行法官的人力和精力都有限,不可能采取24小时紧逼盯人的措施。就算法官找上门,“老赖”也早就将财产作了隐藏或者转移,要想查到依靠传统的查询手段谈何容易。
从惩戒的角度来说,就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的,要受到一定惩处。
这方面,法律本身已有所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刑法》也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诉法规定的罚款、拘留,限制条件颇多;刑法规定的拒执罪,则需要情节严重。能采取上述惩戒措施的,注定只能是少数情况。
因此相比法律所规定的罚款、拘留和追究刑责,常态化的日常约束显得更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透露的讯息,过去五年,全国法院累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96.1万人次,限制1014.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391.2万人次乘坐动车和高铁,221.5万人次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交易,也说明相关日常惩戒措施仍在持续加强。
联合信用惩戒格局初步形成
在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推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1+3+N”的联合信用惩戒格局。
潘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工作纲要,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显然不是一时冲动。
和如今人们在生活中感受到网络化、信息化、大数据带来的便利一样,法院也得益于技术的进步,与众多部门合力编织起了一张笼罩在失信人头上的约束网。
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已经建立,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而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在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推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1+3+N”的联合信用惩戒格局:“1”即一个“意见”。中央深改组在2016年6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涉及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9月14号,中办、国办正式印发文件,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3”即三个多方合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个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和火车出行;2016年1月联合中央44家单位签署合作备忘录,推出了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2016年8月联合9家单位下发联合惩戒通知,对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N”即多个双方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农业部、交通运输部、银监会、证监会等十几家单位签署备忘录,在相关领域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虽然相关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但对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显然法院是有底气的。
■相关报道
三部门联合发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交易
据中新社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通知》 包括四方面内容:——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据悉,为加强网络执行查询不动产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推进不动产网络执行查询。
2017年,全国法院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26.8万套,为便利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