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金融消费防“陷阱”投资须谨慎

2018年04月03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658

  资料图片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朱春叶

  从境内到境外,从线下到线上……近年来,居民理财手段日益多样,“陷阱”也无处不在。境外理财究竟靠不靠谱?如何才能避开P2P“陷阱”?购买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又有哪些要特别注意?

  本期专家坐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梳理出金融消费领域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给大家支招如何避开消费“雷区”。

  本期专家:陈丽,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在涉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案例1】

  境外理财一心赚大钱

  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4年10月,李葳在某境外理财平台公司代理人小义的推荐下,成为该平台网站的注册用户。该理财平台由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运营,并未获得国内监管机构批准在境内开展外汇交易。

  李葳向其账户投入资金5600余美元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1:500。2014年10月13日,李葳与小义通过往来邮件订立《共同投资协议》,约定李葳为账户资金出资人,小义负责实盘操作,投资账户产生盈利的分配比例为李葳占70%,小义占30%,由小义承担交易带来的账户亏损责任。

  李葳同时告诉了小义账户交易密码。10月至11月间,李葳账户频繁操作,本金发生了5100余美元的损失。李葳为账户亏损之事至小义公司交涉,小义自认其从李葳的交易中累计获得约900美元佣金。

  李葳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义赔偿投资损失51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1000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费用。

  虹口法院认为,小义作为境外理财平台公司的代理人,较李葳有更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能力,应当清楚涉案交易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仍继续鼓励李葳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从中获得佣金,具有较大过错。就李葳而言,其理应在投资前谨慎了解外汇交易是否合规、有无交易风险,但未作充分了解即贸然委托小义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自身也具有过错。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小义承担李葳本金损失人民币19000余元; 驳回李葳其余诉讼请求。小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谨慎购买境外理财产品

  一些未获得国内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理财平台通过网络交易手段,推出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在内的高杠杆、高风险产品,意图逃避金融监管。同时,这些境外理财平台所谓的“代理人”私下违规接受客户的委托理财,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佣金,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法官提醒,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对外汇保证金、境外理财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应予熟知,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谨慎购买境外理财产品,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必须自身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抗风险能力,高净值客户购买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准确了解意向理财产品特征、结构、风险因素、资金结算时间、购买和赎回规则等情况,同时,切勿因心急贪一时利益而盲目听信“理财师”的花言巧语,需要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案例2】

  盲目投资P2P遇“陷阱”

  20万元手术费打水漂

  2015年夏天,赵某因为身体原因,在单位办理了提前退休,在家休养。每天傍晚,赵某在小区内散步时,邻居们总会聚在一起谈论投资理财的话题,赵某早些年在股市里栽过跟头,自此对投资理财这一类活动敬而远之,但邻居们讲的这些互联网投资平台,不仅听起来很高端,而且收益率很高,也不像股市那样复杂,不需要天天盯着行情来操作。

  在邻居们的鼓动和介绍下,赵某在某金融信息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后,先投资了10万元,看到前几个月收益能正常到账,且收益率很高后,赵某随后将自己剩余10余万元积蓄投入该平台。

  2016年初,赵某向儿子谎称要动手术,让儿子向其转账20万元,并随即将20万元投入到该平台。但是自2016年9月起,某金融信息公司在网站平台上公告称“无法应对短期内大规模挤兑提现”,并限制所有用户提现。

  至此,赵某在该平台中尚有30余万元被限制提现,无法支取。而恰在此时,经过医院诊断,赵某急需手术,但钱款在该平台无法提取。无奈之下,赵某将上述金融信息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要求偿还30余万元投资款。

  在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要求该金融信息公司详细披露具体交易模式、借款人信息、风险备付金使用、强制配标进度等,并在赵某申请下,依法冻结该金融信息公司相关财产。

  随后,该金融信息公司与赵某达成了庭外和解,该金融信息公司先期兑付赵某一半的投资款(15万余元),剩余部分于一年内分三期向赵某兑付。赵某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金融信息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醒】

  擦亮眼睛避开“雷区”

  P2P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金融消费者在投资该类平台时,务必要擦亮眼睛,认真辨识。

  ●要了解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实为中介平台,其仅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仅撮合交易,自身不作为借款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P2P  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这是其与线下理财公司的本质区别。同时,平台还负有严格审核、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的义务,确保信息真实。

  ●要甄别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综合实力,如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登记情况,关注平台网站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核实平台资金托管信息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等。同时从平台待收金额、新增借款、投资金额及投资人数等四个关键维度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综合考察,识别其安全性。

  ●金融消费者需对“一对一”的借款人的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如借款人的年龄、职位、收入及单位属性等一系列基本信息,以防止底层资产系高风险垃圾企业债,优先选择购买有独立第三方担保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增信的产品。

  ●合理预期收益率。毕竟借款人需承担平台管理费用、担保费用以及投资人的收益,故,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借款人支出成本越高,未来的清偿风险也越大,金融消费者应对收益率有合理预期。

  【案例3】

  购买保险理财起纠纷

  提诉讼要“退一赔三”

  樊某经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介绍,投保了两全保险(分红型)。丁某在介绍时称,保险产品为五年期,5年期满后连本带息可取,超过银行利息,比国债利息要高。

  然而,樊某拿到保险单却发现,上面记载的保险期间为10年,于是特别询问丁某。丁某在保险单下方空白处手写“保证存满第六年取”并签名。

  此后,樊某按期交纳保费,合计交费5万元。保单生效后第6年,樊某在办理保险贷款时,保险公司大堂经理告知该份保险系存满10年才到保险期限,此时仅能按照退保处理,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和红利。保险单背面为现金价值表,其中记载6年末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为48240元。

  樊某认为丁某隐瞒10年期保险期限,误导自己,构成欺诈,一纸诉状告至虹口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退一赔三,主张甲保险公司退还5万元保费,并支付15万元赔偿金。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保证存满第六年取”核心内容是承诺“本息”在6年期满后取出,甲保险公司作此承诺时并未隐瞒保险期间为10年,可由投保单、保险单记载予以佐证,故不能认定甲保险公司有欺诈的故意及实施欺诈的行为。同时,樊某亦承认购买该保险产品是期望5年后取出本息,该保险产品非银行理财,兼具风险保障和投资收益的特征,樊某作为曾有保险购买经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所认识。

  因此,法院不认定欺诈,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不要求终止。2016年11月29日,虹口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樊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选择保险产品必须审慎

  保险公司产品种类众多,涉及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等保险理财新品种,在产品宣传广告上设计简略,风险提示不显著,部分保险业务员出于赚取高额佣金的利益驱动,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口头夸大分红和收益,模糊保险合同性质和内容。是否构成金融机构欺诈,要区分是否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欺诈的内容是否属于金融服务的实质内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金融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要审慎,可以去保险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产品,或者咨询熟悉产品的相关人士,不能盲目听信他人的口头介绍和承诺。对达成的保险合同文本应仔细阅读免责和限责条款、违约责任、分红条款等重要事项的约定,例如寿险类产品设有3至5年及以上不等的缴费期限,且每年须缴足一定金额,如果提前解除退保,只能得到保单的现金价值,经济损失较大,投保时应对投保年数和缴费总额予以关注。同时,要注意用好保险合同规定的10天犹豫期,在这10天内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另外,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时要适度,要注意审视己方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违约行为,不宜简单地将一切责任均归咎对方或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避免因维权失当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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