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邮轮船票制度如何切实维护旅客权益

2018年04月04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007

  孙思琪 金怡雯

  邮轮旅游是近年来在我国、尤其是上海快速发展的新兴旅游形式。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以及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合下发 《关于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通知》 (下称 《通知》),并于同月选定皇家加勒比国际邮轮率先开展邮轮船票制度的试点工作,上海也成为全国首个实行邮轮船票制度的地区。根据试点工作安排,2018年3月31日起上海港所有邮轮旅客均须凭票进港登船。

  邮轮船票制度的内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是对邮轮船票的销售、签发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的制度。此次试点的方案设计总体是以凭票进港登船规则为核心,也即集中于船票的使用环节,而对船票的销售和签发涉及较少。凭票进港登船规则的建立固然可以为旅客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并且显著提高登船效率,改变长期以来港口秩序的混乱局面,但基本仍限于邮轮旅游的纵向管理层面,而对旅客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的权益保护力度恐怕仍显不足。

  结合 《海商法》 第110条以及 《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邮轮船票在民事活动中的定位应是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合同原则上在邮轮公司向旅客交付船票时成立。受到我国特有的旅行社包船模式的影响,邮轮船票长期以来处于隐形状态。虽然理论研究和司法裁判均不否认船票的存在,但实践中船票并未发挥原本应有的法律功能。此次试点设计了统一的“上海港邮轮登船凭证”,要求邮轮公司以此为模板生成邮轮船票,从而将船票的形式和主要内容固定下来,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得以明确。但是,对于合同的主要内容,尤其是邮轮公司制定的邮轮船票条款或称乘客票据合同、航行合约,本次试点并未给予充分规制,导致船票私法功能的归位实质上仍然停留于形式层面。而且,“上海港邮轮登船凭证”的提示信息列明:“持有本凭证进入码头,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邮轮公司乘客条款与细则,并同意其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其约定的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既然现行制度未能有效规制邮轮船票条款,却又要求旅客默认同意条款内容,恐怕不尽妥当。

  邮轮船票条款作为邮轮公司单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应当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虽然 《通知》 规定“各邮轮公司自有乘客票据合同或乘客条款需符合《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和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规定,并公示在各自的官方网站或上海国际邮轮旅游服务中心网站上”,但目前主要邮轮公司使用的船票条款较之试点以前并无明显变化,也未见公示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各个邮轮公司目前使用的船票条款基本只是此前欧美市场船票条款的简单翻译,并未进行充分的本土化处理,其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大多规定适用域外法律,且以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地区为主,因而与我国旅客长期以来熟悉的法律传统相去甚远,加之我国邮轮旅客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明显不利于旅客维护自身权益; 而且,船票条款往往含有数量众多的免责条款,也应受到适当的效力制约。例如,邮轮旅游作为典型的休闲旅游活动,运动健身、购物消费、美容美体等休闲娱乐服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邮轮公司往往将此类服务外包给其他主体经营,同时又在船票条款中将承包经营者归为独立合同人,声明对于独立合同人造成的损害概不承担责任。但是,旅客与休闲娱乐经营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相关服务费用实际也是由邮轮公司先行收取,要求旅客径直向休闲娱乐经营者寻求救济显然有欠公允。此外,由于邮轮船票条款主要载于邮轮公司的网站,而旅客却是与旅行社直接订立旅游服务合同购买包价邮轮旅游产品,导致旅客如果未与邮轮公司发生纠纷,可能自始至终不会了解邮轮船票条款的存在与内容。

  基于邮轮船票条款的现状,应当尽快切实推行审核与公示制度,事先规范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条款。同时,应从船票记载事项入手,至少增加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切实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第一,列明邮轮公司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澄清实践中将旅行社误认为承运人的曲解。同时,亦应考虑列明直接向旅客销售船票的旅行社,也即与旅客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组团社,以此应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旅行社转包船票的情形。

  第二,通过提示信息明确船票的法律定位及功能,促使旅客了解船票是具备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必要时基于船票寻求救济。

  第三,列明船票的核心条款,尤其是航程变更、责任免除、法律适用等与旅客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同时添加提示信息引导旅客通过邮轮公司网站等渠道了解完整的船票条款。

  第四,通过提示信息告知旅客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是邮轮公司、旅行社分别负责哪些纠纷的解决,便于旅客快速、有效地通过最佳途径寻求救济。具体内容以及纠纷解决责任的划分可以参考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第18条“纠纷解决”,并作适当简化。

  (孙思琪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航运管理与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 金怡雯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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