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对于“婚闹”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8年04月04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839

  贾平 施旦娜

  □“婚闹”事件层出不穷,从法律角度看,其中一些行为涉及侵犯人身权利及其他法律权益,也可能出现涉及违反当事人意愿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建议纠正公众对于“婚闹”的错误认识,提升全社会整体素质,并且规范婚礼相关人员的行为,避免低俗“婚闹”的发生。

  □婚庆公司也应承担婚礼活动进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婚庆公司往往没有认清自己的这一责任,非但没有制止,甚至煽风点火。那么对于可能造成的后果,婚庆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甚至侵权责任。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传出一段“婚闹”场面的视频,一辆高速行驶的路虎婚车驾驶位旁,竟挂着一位衣衫褴褛,下半身只穿了一件裤衩,身上还有不少污渍的新郎。车上的女士们还对着该男子说着一些讽刺的话语。只见该男子在驾驶位的外面,脚站在踏板上,双手紧紧巴着驾驶位的窗户,令人看着不禁为他捏一把汗。

  “闹洞房”本是中国的传统婚庆习俗,近几年由媒体爆出的超出普通人常规观念的“婚闹”事件层出不穷,从2016年包贝尔婚礼上伴娘柳岩的受害争议,到前段时间引起热议的“公公强吻儿媳”等,社会上不断出现了很多堪称离奇的的“婚闹”形式,除了闹新娘,还要闹伴娘、闹新郎,甚至有些地方还闹公公婆婆,不仅伤风败俗影响社会风气,还闹出了官司,闹出了人命。愈演愈烈的“婚闹”现象引发了人们和社会的强烈关注。那么“婚闹”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对于其产生的后果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借此文与读者分享对于“婚闹”法律问题方面的思考。

  “婚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1.侵犯人身权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我国法律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它权利的基础。”任何人都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在新郎被挂路虎车外的“婚闹”事件中,新郎整个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被悬挂在高速行驶的车外,是置其人身安全于危险而不顾,同时,也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了威胁:例如本事件中,视频中高速行使的路虎车已经涉嫌多种违法行为:遮挡号牌、危险驾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严重影响了车上其他人的安全和路面上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

  2.违反当事人意愿及刑事犯罪的出现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在“婚闹”中,一般被“闹”的当事人都是以非自愿的态度参与到这些“婚闹”活动当中来的,大多数当事人在那个状况下都是为了顾全大局,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婚礼,逼不得已而为之。在本事件中,新郎仅穿着裤衩被挂在车外“示众”,而正常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是不会愿意以如此狼狈的形象示人的。强迫新郎如此行为违反了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即损害了其人身自由权。

  而现实中,恶性“婚闹”造成的后果往往不止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还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严重时可能涉及犯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借“婚闹”之名,实则对新娘以及伴娘动手动脚,实行不适当肢体接触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借机发生性关系的将构成强奸罪;“婚闹”导致他人受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像在2017年,唐山一名新郎被亲友用干粉灭火器一通狂喷,导致窒息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

  3.社会秩序遭遇破坏

  《民法总则》 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一些不堪入目的“婚闹”行为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这些“婚闹”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危害了正常的人际关系,破坏了社会秩序。

  规范“婚闹”的法律思考

  1.纠正公众对于“婚闹”的错误认识,提升全社会整体素质

  举办一个热闹的婚礼是我国婚姻的传统习俗,而我们不能把这一传统演变为恶俗。结婚典礼上的热闹,是为了可以让新人更加亲近,仪式更为喜庆,而非越离奇越出格越好。婚礼的参加者都应提高个人素质,合理把控自己的行为,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为新郎新娘创造并留下一个美好圆满的记忆。

  2.规范婚礼相关人员的行为,避免低俗“婚闹”的发生

  婚礼中除了宴请的宾客,还有一些人主导着婚礼的流程或在婚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司仪、证婚人等。而这些关键人物有时候“异想天开”的提议可能会成为恶性“婚闹”的导火索,而这些极具号召力以及感染力人物的想法,往往会得到其他看客的积极响应。因此规范这些婚礼相关人员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降低低俗“婚闹”发生的概率。

  对“婚闹”后果责任的认定

  1.婚庆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

  结合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多数婚礼都会有婚庆公司的参与,其往往是与婚姻的男方(或者女方,或者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并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即安排策划整个婚礼的流程并使之能够按照流程无障碍推进。同时,婚庆公司也应承担活动进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婚庆公司往往没有认清自己的这一责任,有时为了达到一些“有趣”的效果,故意制造了一些恶俗的“婚闹”环节,或者对于一些不当的“婚闹”行为,非但没有制止,而且煽风点火。那么对于可能造成的后果,除了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无法推卸的直接责任外,婚庆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甚至侵权责任。

  2.新郎新娘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婚礼其实就是一个群众性活动,而这个活动的组织者就是新郎新娘。那么新郎新娘就有在整个婚礼中对全体参与人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在“婚闹”中产生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若是因他人行为造成的,新郎新娘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婚闹”中“闹”者的责任认定

  未经被“闹”者同意,对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之原则,“闹”者的民事责任可以免除。

  (贾平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施旦娜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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