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建慧
黄女士与丈夫再婚后未生育自己的孩子,丈夫在病重的情况下,未与妻子商量,就将10万元存款赠送给自己的侄子。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既要弄清“遗赠”和“赠与”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还要分析丈夫赠送的这笔存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作不同的分析,从而决定其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事由】
黄女士与丈夫都是再婚夫妻,结婚多年,他们没有再生育孩子。
丈夫很喜欢他的侄子,长期共同生活,对侄子视如己出,一直将他当成自己的孩子。最近一段时间,丈夫身体不太好,上个月,丈夫突发心脏病住进了医院,医生下达病危通知。黄女士每天都在医院照顾他,侄子知道他生病后,利用下班时间和双休日也来帮忙照顾,大家都希望他能够尽快好起来,早日恢复健康。
然而,没想到的是,黄女士尽心尽责照顾丈夫,没有过多考虑其他事宜,而丈夫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在黄女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将他自己的10万元存款作为遗产赠给了他的侄子,并声称这是感谢他侄子之前对他的照顾。黄女士认为,她是妻子,如果发生意外,妻子是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丈夫这种单方遗赠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属于无效的。
【分析】
黄女士的丈夫将这10万元存款赠送侄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纠正一个法律概念。”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告诉记者,所谓“遗赠”是指通过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而“赠与”则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从上述两个概念可以看出,“遗赠”与“赠与”是有区别的。
崔律师说,如果要用通俗的语言来说明两者的区别,那就是“遗赠”是在行为人活着的时候通过遗嘱表示死后将遗产给他人,只要行为人还活着,就尚未发生物权转移; 而“赠与”则是行为人活着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只要受赠人接受了,那物权就发生转移了。
而从黄女士的描述来分析,也会出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黄女士的丈夫已经将自己的存款给了他的侄子,这种行为应该是属于“赠与”行为,而非“遗赠”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黄女士的丈夫仅仅是写了遗嘱,欲将10万元赠给侄子,那就属于“遗赠”了。
解释完这些法律概念,再来分析黄女士丈夫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遗赠”还是“赠与”,行为人均应当处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将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结合黄女士的丈夫处理10万元存款的事宜,崔律师认为,如果这笔存款是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即已存在的,这笔存款就属于黄女士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他有权将10万元存款作为“遗赠”或“赠与”的方式给他侄子; 但如果这10万元存款是在黄女士和丈夫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意味着,该财产除了有丈夫的份额外,也包括了黄女士的份额,那么其丈夫就无权单方处理10万元存款了。
朋友聚会发生冲突
帮人打架是否犯罪
前段时间李某过生日,邀请了唐某等人前往某会所的包房内玩。随后,唐某电话邀约马某前来玩,马某在该包房玩的过程中,引发胡某的不满,胡某指责马某不该在包房内争吵,并责令其离开包房间。马某随即电话邀约我哥哥等人赶到现场,欲找胡某讨个说法。随后,我哥哥一行与唐某发生争执,并多次殴打唐某,致唐某当场昏迷,我哥哥的行为犯法吗? 蒋先生
【解答】
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您哥哥受马某邀约赶到现场与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唐某,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从客观上看,您哥哥与他人殴打唐某致其昏迷,已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您哥哥的行为确实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儿子外出打工女儿出嫁
父母能要子女常回家吗
家住农村的蔡某夫妇膝下有二儿一女,女儿远嫁到外地,两个儿子常年在外地打工,只有过年回家一趟。老俩口年纪越来越大,自己做饭都有些吃力。他们非常想让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子女们却都以工作忙,公司平常不让请假,只能过年回去为由,拒绝经常回家看望父母。请问年迈的父母能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吗? 齐先生
【解答】
齐先生,您好!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老年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也包括精神赡养,现蔡某的子女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探望,这种行为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蔡某夫妻有权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给予精神的慰藉。然而家庭成员之间需要互相帮扶、体谅,发生矛盾时需以和为贵,若亲情产生裂痕,对彼此都是种伤害。
遭受家暴协议离婚后
能否再起诉精神赔偿
2015年10月,我与陈某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决定与陈某离婚。2016年4月3日我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我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瞿女士
【解答】
瞿女士,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据此,您在2016年4月3日与陈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据2017年5月16日已过一年,您的损害赔偿请求将面临不予支持的风险。
公司已经三年没分红
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吗
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经营不善,已经三年没有分红了。我想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于是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既不提供查阅,也不说明理由。请问我可以为此向法院起诉吗?
秦先生
【解答】
秦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现您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三年没有分红的情形下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可以认为具有正当目的。如果您的公司拒绝了您的书面查阅申请,您有权向法院起诉行使股东知情权。
妻患病丈夫不给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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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陶某结婚多年后,陈某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丈夫陶某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妻子陈某提供治疗费,致使陈某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请问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是否可以起诉陶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莫女士
【解答】
莫女士,您好!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您所陈述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据此陈某有权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以供治病。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
股东欲代表公司诉讼
2009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B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A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款150万元后,A公司多次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种种原因未办成。2013年8月2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病死亡。2014年8月16日A公司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签订的 《房地产转让合同》 合法有效。而事实上,2007年1月5日B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不是B公司的股东,股东为李某和熊某。请问股东李某、熊某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吗? 邹先生
【解答】
邹先生,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按照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应当变更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现实是,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法定代表人死亡后不可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如果过于苛责而不允许B公司股东参加诉讼,则会剥夺B公司的合法权利,对其不公平。因此,考虑到未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在于B公司自身,而是有一定客观原因,则应当准许公司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事故期间工资照常发
是否还能索赔误工费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将李某撞伤,李某因此住院医疗两个月。经交通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在,李某准备起诉张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花费。但李某发现自己住院期间,其所在的公司并没有扣除他的工资,均照常发放。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还能主张要张某赔偿误工费吗? 石先生
【解答】
石先生,您好!张某撞伤李某,这是一种侵权,张某应当承担造成李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之规定,侵权责任赔偿的是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上述规定赔偿的是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可见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重在补偿损失,而非惩罚。
据此,李某被撞伤,可以要求张某支付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损失,具体到误工费,应当理解为无法正常工作引发的实际收入减少的部分。但由于李某所在的公司并没有因李某住院不能工作而扣除他的工资,也就是说李某不存在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没有因误工而引发的实际损失,因此李某不能主张误工费。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解答,仅供参考。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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