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讯 在一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申请人祖孙两人作为同一顺序均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为了争夺监护权互不相让,对簿公堂,那么,究竟谁更适合做监护人?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审理后,认为祖父担任监护人更为有利而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申请人闻某明为儿子闻某飞的监护人; 驳回申请人闻某东要求指定其为父亲闻某飞监护人的申请。
26岁的申请人闻某东是被申请人闻某飞独子,在父母闻某飞和夏某莲离婚后随母亲共同生活。91岁的申请人闻某明是被申请人闻某飞父亲。
闻某飞中风后丧失行动能力和语言能力,被安排住进老年医院数年,至今卧床不起,无法正常沟通。2017年8月11日,闻某东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父亲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2017年10月,经对被申请人闻某飞作司法鉴定:闻某飞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闻某东提出,祖父的几个女儿利用祖父的身份,将其父亲与祖父共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已侵害了其父亲的权益。虽然其之前受过刑事处罚,但是已经改正,并且现在有正常工作和经济能力,有能力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2016年前因客观原因无法照顾父亲,说自己对父亲不孝顺无事实依据。儿子做父亲的监护人天经地义,不能只看其过去,还要看其现在和未来。
在审理过程中,闻某明参加诉讼,申请宣告儿子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反对指定孙子闻某东为监护人,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闻某明提出,处分的房屋产权人是自己和儿子闻某飞的,而售房款是用于自己养老和长期卧床的儿子看病。这段时间,孙子闻某东在外借高利贷,又因抢劫罪被判刑,很少看望其父亲。现在他出于经济利益要做监护人,因其赡养义务没有尽到,做监护人不合适。自己虽年纪大了,但身体健康,且监护人可以委托进行监护,儿子闻某飞自己也愿意由其来监护。
闻某飞的姐姐称,侄子闻某东未尽到赡养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不同意其做监护人。老父闻某明虽年纪大,但思路清楚,同意由老父作为闻某飞的监护人。弟弟闻某飞离婚患病后,是老父和姐妹俩一直在承担其生病后的费用和生活上的照顾。而侄子只在2017年交过3个月费用,弟弟病重要求闻某东前往探望都不来,其早已遗弃父亲。关于售房,弟弟闻某飞是以房养病,闻某东要做监护人就是要父亲的救命钱,其动机不良。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闻某飞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两位申请人申请宣告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闻某东为吃喝玩乐在外欠债且有涉讼,为此曾将一套动迁安置房出售给他人,部分房款用于归还其债务,部分房款由其母亲领取。2013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闻某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闻某明将登记在自己和闻某飞名下的另一套动迁安置房出售。闻某飞在老年医院期间主要由闻某明负责闻某飞的费用,并由闻某飞的姐姐协助照顾和办理相关事宜。自2016年12月始,闻某东分担过闻某飞的部分费用。综合两位申请人之前在被申请人闻某飞患病后的表现,结合两位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情况,法院认为由申请人闻某明担任监护人对被申请人闻某飞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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