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明知黄某是一名吸毒人员,徐某、佟某仍主动向其提供毒品,并在黄某吸食毒品后,将其铐上,甚至真的带到公安派出所内,以“处罚”相威胁,敲诈勒索黄某现金、借条共2.8万元。近日,徐某、佟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及有期徒刑8个月及罚金。
2017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佟某经预谋,由佟某将吸毒人员黄某约出,声称可向其提供毒品。黄某信以为真,跟随佟某来到控江四村一户民宅内。在这里,黄某吸食了佟某提供的毒品,却被“突然杀出”的徐某强行带上手铐。
徐某不由分说,将黄某带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内,以“处罚黄某吸毒行为”相威胁,向其索要钱款。黄某见此不疑有他,赶紧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场支付给徐某人民币12000元,并写下一张借款人民币16000元的借条。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徐某处扣押了手铐、钥匙、借条、手机等物。徐某次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并于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佟某被抓获。
本案由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佟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杨浦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相关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佟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根据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故意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佟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佟某某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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