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颜宇丹
男女双方于婚后购买多处住宅及商铺。离婚时,两人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物业归女方所有,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另行支付女方一笔款项,自双方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女方反悔,拖着不肯办理离婚。
男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 分割。
现实中,类似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夫妻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分割了财产,但是却未能真正办理离婚,这样的协议内容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认可呢?
夫妻在离婚时所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 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了协议离婚后,对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的情况。
诚实信用不但是一种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就依法成立并生效。
但是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单纯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同时法律也规定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合同订立各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所订立的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期限或条件。只有在所附期限届满或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成立、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解释中的第十四规定,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
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
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法院不能将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作为依据,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解或判决。
因此律师建议,双方一旦签订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为防止夜长梦多一方出现反悔,还是趁热打铁,督促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并同时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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