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租违建厂房,遭火灾殃及要担责

2018年04月16日 B07 :律师说法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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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姚丽丽

  一家家具公司和广告公司为邻,哪想到广告公司失火,火势蔓延导致家具公司厂房里的红木家具被烧毁,损失惨重。

  然而在后续诉讼中家具公司才发现,由于租赁厂房时未把控好法律风险,租赁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要求的厂房,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自身亦要承担部分损失。

  案情:

  2015年5月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建造了几栋厂房,将其中的1号厂房出租给广告公司,相邻的2号厂房则出租给家具公司。

  2016年8月,由于广告公司电路短路,造成1号厂房着火。火星通过未密闭隔离的屋顶飘落在家具公司承租的2号厂房,造成2号厂房内大量红木家具被烧毁。随后,家具公司将王某和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和广告公司赔偿其损失。

  庭审过程中,三方都主张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后,判决家具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广告公司承担63%的责任,王某承担27%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广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各方过错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合乎情理,维持原判。

  分析:

  在本案中,家具公司是火灾事故的无辜受害方,大量珍贵的红木家具被烧毁,但是法院却判决其承担10%的法律责任,大家是否觉得家具公司委屈呢?法院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首先,该案的判决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客观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

  王某与广告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将没有安装消防设施的1号和2号厂房分别出租给广告公司和家具公司,王某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方面亦不会直接引起火灾。

  本案中广告公司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被确定为火灾隐患单位后拒不整改; 第二个行为是厂房电线短路,引起火灾。广告公司实施的第一个行为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第二个行为则是引起火灾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广告公司在该起火灾事故中起到了主要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王某与广告公司主观上既没有引起火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引起火灾的危害行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规定,虽然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是王某和广告公司主观上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王某和广告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法院判决符合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明知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却不及时整改,导致电器线路故障起火,烧毁家具公司2号厂房内的大量红木家具。

  王某作为出租人,对外出租对人身、财产有隐患的厂房,后期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对承租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家具公司明知王某的厂房系违法建筑且无消防设施,仍租赁2号厂房从事对消防安全要求较高的家具加工,后期也未主动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对于2号厂房内红木家具的损毁也有过错。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王某、广告公司、家具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都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的大小确定法律责任比例。

  因此,对于该次火灾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家具公司应与王某和广告公司一起按过错比例承担。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纠纷,在租赁厂房时,公司一定要把控好法律风险。不仅要调查清楚厂房的相关信息,更应该根据自身行业产品的特征谨慎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特殊要求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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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 B07 租违建厂房,遭火灾殃及要担责 2018-04-16 2 2018年04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