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聚焦“网上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2018年04月16日 B08 :律师圆桌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171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 《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那么,这部 《规定》 主要有哪些值得关注之处呢?

  杜绝“选择性公开”

  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 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李晓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审判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审判公开,既可以实现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也能够确保诉讼过程的透明公开,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此次《规定》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有了这一明确规定,将杜绝相关信息的“选择性公开”。

  科技助力司法公开

  《规定》明确了网络平台为主,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其它手段为辅的公开方式。

  潘轶:法院针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出台《规定》,也是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发展之下,水到渠成的举措。

  早年对于审判流程公开,一方面是缺乏相关规范,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

  以往无论是法院开庭信息的公开,还是裁判文书的公开,由于缺乏互联网这一平台或者说载体,其公开程度总是受到一定限制,当事人和公众获取相关信息也较为困难。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公开开庭信息和裁判文书变得十分便捷,对审判流程的公开同样如此。

  因此 《规定》 明确了网络平台为主,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其它手段为辅的公开方式: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公开主要针对当事人

  与开庭信息、裁判文书不同,审判流程公开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

  和晓科:与开庭信息、裁判文书不同,审判流程公开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但《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公开内容十分全面

  基于对象的特定性,因此 《规定》 中明确需要公开的流程信息很多,内容也十分全面,包括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

  李晓茂:基于对象的特定性,因此《规定》中明确需要公开的流程信息很多,内容也十分全面,包括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

  首先是一些程序性信息,包括: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其次是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再次是一些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包括: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最后是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相关报道

  最高法:法院应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据 《法制日报》 报道,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表示:2013年1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2014年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建成本辖区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了链接,初步实现“一个入口查看全国法院所有在办案件流程信息”。

  若干意见制定时,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探索时期,没有对向公众公开审判政务信息与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进行区分,公开内容也只是原则性地列举了四类。

  加之缺少全国统一、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业务标准,“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

  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

  司法解释着重就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明确界定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针对当前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的突出问题,司法解释将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划分为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遵循从立案到结案的业务逻辑,力求覆盖全面、突出重点。

  司法解释在严格采集、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以及受送达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各级人民法院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点对点”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推送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相结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审判效率,让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逻辑链条更加完整、严密。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聚焦“网上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2018-04-16 2 2018年04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