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车辆右转未让直行屡屡“杀人”

2018年04月24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196

  资料图片

  本期专家:

  李红,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资深法官、业务骨干,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一线法官岗位上工作20余年,共累计办理民、刑案件3000余件,屡获市高院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等荣誉,并获得上海市邹碧华式好法官、闵行区政法系统“十佳业务标兵”等称号。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孙弢 郝旭辰

  闵行区,坐落于上海城区的西南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因房屋动迁致大量市区人口搬入闵行居住,加上外来人口的涌入,居住人口很快上升。据统计,至2016年年底,闵行区常住人口达240余万人。与此同时,由于闵行境内的工厂、企业繁多,且与市区有一定的距离,辖区内机动车数量也是与日俱增,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也相对较多。闵行法院每年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

  本期专家坐堂,我们邀请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一系列交通事故案件,提醒市民交通事故猛于虎,道路属于你我他,道路的安全要依靠大家一起来维护。

  【案例集锦】

  车辆右转未让直行车

  撞倒骑车人导致死亡

  ◆2016年7月21日9时25分许,计某驾驶牌号为“沪B8××61”的重型普通货车,沿闵行区元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吴路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元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计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8月23日7时50分许,黄某驾驶牌号为“沪BD××1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闵行区华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川路路口右转弯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的彭某莲撞倒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7年1月19日19时26分许,钱某驾驶牌号为苏AL××37的重型厢式货车沿闵行区纪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纪翟路1525弄88号门口向东右转弯进入厂区过程中,适逢胡某驾驶临时牌号为“0×××084”的电动自行车,沿纪翟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址,货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胡某死亡、乘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李某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法院在综合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在量刑时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最终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月10日8时23分许,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闵行区浦锦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坤路右转时,与同方向直行的骑行电动自行车纪某相撞并碾压,致纪某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最终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0月31日8时38分许,张某驾驶牌号为“沪DK××39”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闵行区元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昆阳北路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驾驶牌号为“沪CG××27”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元江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朱某刮倒碾压,后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货车右转撞直行自行车

  ◆2016年4月29日14时39分许,杨某驾驶牌号为“沪DJ××79”的重型厢式货车,沿闵行区虹梅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都路右转时,与同方向直行的张某骑行的未悬挂车牌的自行车相撞并碾压,致张某当场死亡,构成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货车右转存视野“盲区”

  肇事司机法律意识淡薄

  以上是去年上半年闵行法院办结的33件交通肇事案件中的6件,无一例外都是因右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而造成的事故。而这类型的案件前年上半年闵行法院办结了17件,占整个33件的51.5%,占一半以上,可以说数量还是不小的。

  法官认为,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肇事车辆以重型货车为主。在涉及右转弯肇事的17件案件中,重型厢式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共14件,占82.3%。究其原因,一方面重型货车(卡车)右转弯时存在视野“死角”,司机无法准确观测到后方视野的情况; 另一方面大型车辆在转弯时,会产生范围很大的“内轮差”,极易撞击碾压到在右内侧的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二是肇事司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成本较低。肇事司机明知大型车辆右转弯存在视野“死角”和“盲区”,仍未减速慢行观察路况,且肇事司机认为保险公司已赔付了被害人,自己理应得到从轻处理,同时认为被害人也存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一般在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上,肇事企业与司机并不需要支付过多的赔偿款。

  三是事故车辆多为非机动车,且被害人多为骑行人。在17件案件中,被害人骑电动自行车的占10件、摩托车1件、自行车3件,共计13件,占76.5%。事故多发生在肇事车辆右转弯时,直行遇到转弯的大型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甚至试图加速超过机动车,致使事故发生。

  【法官建议】

  建立驾驶员“准入机制”

  增加司机违法犯罪成本

  新交规出台后,有一些机动车驾驶员是带着抵触情绪接受的,虽然在一些路口,机动车会自觉停下来避让直行车辆、人员通过,但偶尔也会看到不和谐的一幕,比如直行非机动车辆、行人强行闯红灯导致右转车辆严重拥堵、后面等候的车辆不明就里不停的按喇叭等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闵行法院李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严格的机动车驾驶员的“准入”机制,特别是申请驾驶大型车辆资格的“准入”机制,从而使“马路杀手”的数量得到有效的控制,这里所谓的“准入”也就是拿驾照的时限和要求要严格把关;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在电视、广播、网络自媒体等向全社会进行交通安全行驶的宣传,重点强调非机动车文明驾驶,严禁在拥挤路口加速穿行、超速抢行,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在主干道及事故多发路段尽量保证左转、直行、右转三个方向红绿灯的安装齐全,从源头上保障直行车辆尤其是非机动车直行时的交通安全。

  此外,重点检查重型货车的车辆配套设备安装情况,确保货车左右后视镜组合齐全,在车辆转弯及倒车时强制播放警示语句功能完好;

  ◆对于以挂靠车辆牟利且管理缺失的企业,一旦有违法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处罚力度上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同时,也希望这些企业在日常培训中加强安全驾驶习惯及交通规则方面的培训,将安全驾驶习惯融入到货车司机日常的工作中;

  ◆作为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员和行人,在直行的时候也要密切注意周边的车况,特别是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员要做到“宁等一分不抢十秒”,千万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去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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