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卫锋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4起案件作出公开集中宣判。
超市名称被侵权,“吉买盛GMS”索赔获支持
消费者在其它商场受伤,却以超市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吉买盛公司)因此莫名成了被告。但是,这也意外地让该公司发现了这家“吉买盛卖场”的存在。
不仅如此,这家超市还经营“吉买盛卖场”微信公众号,并在其店招、店内装饰、广告单、购物袋等多处使用“百联吉买盛BLGMS”和“吉买盛GMS”的表述。吉买盛公司遂将该超市经营者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2.6万元。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服务标识是“百联吉买盛”、英文是“BLGMS”,与原告的标识有区别。“百联吉买盛”已由案外人进行商标注册,被告也获得了该公司的授权,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相关证据看,“吉买盛GMS”名称本身并无具体含义,但通过原告多年经营和宣传,该名称在上海市范围内已和原告经营的大卖场建立关联,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原、被告均系上海企业,主营业务均为大卖场,原告经营“吉买盛GMS”超市远早于被告。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使用与原告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客观上也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尚属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究竟是谁的“ChinaJoy”?
推广同名展会被判赔
展会名称如何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为近三年已审理19件展会相关知产案件的法院,浦东法院通过昨天的集中宣判,再一次对这一命题作出回答。
作为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ChinaJoy”)的主办单位,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发现,东莞礼德展览有限公司在百度推广全球泛娱乐互动博览会时,也使用“ChinaJoy”标识,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2万元。
原告诉称,“ChinaJoy”系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简称。自2013年起,原告成为该展会的主办单位,并继续沿用该简称,媒体也将“ChinaJoy”指代该展会。经过多年使用,“China-Joy”已成为一个具有高辨识度和知名度的品牌体系。被告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保护的标识为“ChinaJoy”,但“China”是中国的英文名称,根据法律规定,该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故也不能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ChinaJoy”译为“中国娱乐”,系通用名称,不应由原告独占使用。此外,被告对“ChinaJoy”的使用时间短,展会亦未实际举办。
法院认为,2004年至今,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已连续举办十五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ChinaJoy”这一英文词组的固有显著性不强,但经过长期使用,该标识已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同时,“ChinaJoy”标识中虽然含有国家的英文名称,但整体上与国家名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原告使用该标识不会损害国家尊严,被告关于“ChinaJoy”不能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定,被告在推广同类展会时不当使用“Chi-naJoy”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损害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酌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对其余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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