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首届刑法专题论坛破解出罪难题 专家——

刑法机能在于入罪更在于出罪

2018年05月07日 A03 :综合·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68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日前,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的首届刑法专题论坛开幕。论坛以“出罪事由的理论与实践”作为专题,旨在破解刑事诉讼中“入罪容易出罪难”的尴尬,也为我国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提供解题思路。

  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指出,由于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部门注重入罪而忽视出罪,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出罪事由与犯罪成立的判断密切相关,更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紧密相连,科学合理的出罪事由为被告人行为出罪提供了于法有据、于情有理的法律路径。对出罪事由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理论探讨,有助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出罪事由体系。

  市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刘宪权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呈现出了较为严重的犯罪化和重刑化倾向。但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地生根,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认识到刑法的机能不但在于入罪,更是在于出罪,因此在新时代出罪事由相关问题也就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及难点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六提出了一个防卫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当指向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的场合该不该入罪。在他看来,由于第三人没有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因而防卫行为的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原则上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责任应用打击错误的原理予以解决。但在不法侵害人利用第三人之物或者第三人实施紧急的不法侵害时,由于第三人之物或者第三人被作为侵害工具使用而成为不法侵害行为的一部分,宜认为是正当防卫。被保护的法益和被牺牲的第三人法益处于“二者择其一”的冲突状态,防卫人不得已而防卫,因此侵害了第三人法益的,只要没有违背“法益的均衡性”要求,应成立紧急避险。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则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认为,除去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仍具有人格权及财产权属性,刑法保护的法益不但包括个人权利,也涉及到社会公共秩序、信息主权甚至于国家安全。网络服务经营者运用去识别化技术收集个人信息,负有防控个人信息权益和公共安全风险的法律义务。刑法应在去识别信息保护和利用、入罪与出罪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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