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为合作创业年轻人“把脉开方”

2018年05月08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643

  刘欣楠 制图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顾飞

  

  当前,上海市正按照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署,加强“双创”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等重要工作的融合,积极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选择共同创业。然而,虹口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年轻人因共同创业而引发的纠纷愈来愈多,尽管大部分纠纷经过法官对案情的调查了解以及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多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审结,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反思。

  创业过程中,应具备哪些风险意识?纠纷发生后又该如何妥善处理?本期专家坐堂,我们邀请虹口法院金革平法官来为共同创业的年轻人搭搭脉、支支招。

  本期专家:金革平,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从事商事审判工作近30年,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金革平审理的多起案件被评为上海法院系统“四个一百”精品案例。

  【案例一】

  合伙开素食餐厅亏损

  一人欲退出协商不成

  2015年年初,年轻人小李和小王萌发了合作创业的念头,两人通过一番市场调研后,决定合伙经营素食餐厅,并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总投资71万元,小李投资24万元,占33%的份额; 投资期6年,中途不得任意分割资产; 经营盈利与亏损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协议签订后,小李按约向小王账户转入相应投资款。

  餐厅开张后,由于菜品单一、客源不佳,加之二人缺乏餐饮行业的经营经验,餐厅一直亏损。一年后,小李突然提出退出经营,并要求小王退还相应投资款,小王则认为小李缺少担当,做生意哪能一本万利,且双方协议约定“投资期间不得任意退出”,双方多次沟通均未果,小李随之一纸诉状诉至虹口法院。

  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小王表示素食餐厅现已不经营,为此其结清了所有员工工资,还要支付店铺拖欠的租金以及部分供货商的货款,小李也曾在店铺工作知晓其所言非虚,希望能够理解其现在的处境。法官趁热打铁做小李的思想工作,合伙做生意的原则就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法律规定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因餐厅关闭的后续事情都是小王在处理,希望小李能够考虑小王的担当。

  小王随之提出调解方案,因投资款所剩不多,他愿意返还小李部分款项。经过法官多番协调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的合伙经营协议书; 小王返还小李投资款8万元,分四次还清。

  【法官点评】

  年轻人创业不乏激情

  多些风险意识和思维

  普通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因此合伙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理性对待生意过程中的起起落落。

  本案当中,小李和小王出于共同致富的目标而合伙开办素食餐厅,年轻人创业之初均不乏激情,但面对挫折缺乏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本案纠纷的起因就是年轻人在遭遇生意场上的“滑铁卢”之后,并未选择冷静对待,但回避和埋怨不是纠纷的解决之道。法官希望“生意人”能够多一些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好经营中的磕磕绊绊。

  【案例二】

  一对好兄弟合伙创业

  一方未当股东引纠纷

  小许与小杨是一对兄弟情谊多年的好友,两人创业之初是依托各自特长,专为有意向去日本留学的高三毕业生提供留学咨询及日语培训服务。没想到创业之路越走越顺,为了更好发展业务,两人决定成立一家公司,小许为此将个人积蓄3万余元交给小杨作为公司的创始基金,并口头协商两人的占股比例等。

  数月之后,公司在上海如期注册成立,但小许却意外发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小许并未被列为股东,而是成立了一家以小杨为法定代表人的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小杨向小许解释称当时注册公司时是委托代办的,且注册过程较为匆忙,并表示愿意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承认小许的股东地位,弥补这一错误。但性格耿直的小许拒绝了小杨的折中方案。

  兄弟情自此破裂,小许决定要与小杨做个结算,他提出自己在公司成立前期倾心倾力做日语培训而未有一分钱报酬,并且将自己老爸的汽车无偿借给小杨使用,自己偶尔赴外地做培训的差旅费也是自行垫付。基于此,小杨为自己这位昔日兄弟写下一张“借条”,载明公司欠小许工资、出资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10万元。后小杨就该借条起诉至法院。

  调解中,小杨称,当时书写该借条时碍于与小许多年的朋友情分,且当时小许的父母、亲戚等都在场,给了小杨不少压力,方才凑了一个整数10万元,但实际上并非真的欠小杨这么多钱。此外,公司新成立至今,仍在起步阶段,并未有盈余,希望小许能够理解,能在金额上做些减免,且从写借条当日至今,已经陆续向小许支付了一万元。

  小许气愤地表示,确实收到了小杨的一万元,但却是一年之内分五次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由此可见小杨并未有解决纠纷的诚意,借条白纸黑字都是小杨写的,自己一分钱也不能让步。调解中,法官称年轻人在事业起步阶段,时间精力非常宝贵,两人又均居于外地,往返上海法院不仅路途辛苦不说,差旅费成本也是一项不菲开支,本案纠纷起因本就是小杨有不到之处在先,现小许在气头上又手握“借条”,因此建议小杨应考虑多方因素,妥善解决两人之间纠纷。

  在法官的主持下,两位年轻人终于恢复了心平气和,调解方案也逐渐成熟,由小杨分三期支付小许8.7万元,了结本案纠纷。

  【法官点评】

  秉持“以和为贵”理念

  引导双方“友好协商”

  年轻人共同创业一般是基于相互之间多年合作与信任关系,但彼此难免年轻气盛,一旦信任关系出现裂痕,往往也难建理性对话平台,转而选择不惜耗费精力、财力的激烈对抗。

  因此,在该类案件的调处过程中,法官一般秉持“以和为贵”的理念,引导双方恢复理性友好协商,选择最省心省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此,法官也劝诫各位创业中的年轻人,切莫因心中置气而将矛盾主观扩大,即便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是“好聚好散”,也强过彼此牵涉过多精力进而耽误各自事业发展。

  【案例三】

  缺少书面合同输官司

  电子证据公证成本高

  吴先生大学毕业后联合另外两个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创业成立了一家婚庆公司,专为共结百年之好的新人提供婚礼策划服务。公司注册成立之初,条件较为艰苦,仅租了一个很小的办公室,也没有对外招聘员工。韩小姐和吴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韩小姐暂时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吴先生的邀请下,韩小姐答应先来公司帮忙一段时间,共同创业。公司在刚刚起步阶段为了招揽生意在微信上做了一些广告,但因先前未有成熟的婚礼策划案例,忙活了几个月竟没有接到一单生意。

  当时,适逢韩小姐新婚,吴先生和韩小姐商量下来,决定由公司为韩小姐策划一场巴厘岛的海外婚礼,同时也作为公司的宣传案例对外展示,一举两得。由于吴先生既是曾经的大学同学,又是公司的牵头人,韩小姐就将婚礼策划的费用直接打入了吴先生的个人支付宝账户。

  韩小姐对于海外婚礼充满憧憬,没想到海外婚礼费用昂贵却是其始料未及的,仅婚礼场地预定的费用就已经超出了韩小姐的预期。其间韩小姐和吴先生产生了分歧,韩小姐想打退堂鼓,吴先生却称场地已订无法退,韩小姐只得接受。

  最终,韩小姐的婚礼如期进行,韩小姐对于婚礼的餐饮服务等较为不满,认为婚礼的许多标准太低,根本不值其实际支付的费用。吴先生称,婚礼策划涉及很多细节方面的费用支出,事实上其不仅用光了韩小姐支付的费用,还自掏腰包垫付了许多。两人彼此互不相信,韩小姐怒而从公司出走,并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剩余费用。

  审理中,韩小姐称,曾与公司签订过相关书面合同并约定了婚礼标准,但因合同遗失故无法向法院提供,其向法院提供的仅是与吴先生之间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韩小姐所述的情况。吴先生称,公司因尚未实际运营,根本未制作过相关合同文本,韩小姐从未与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他对韩小姐提供的电子证据不予认可。因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法院要求韩小姐进行证据补强,但韩小姐放弃做电子证据的公证认证。

  本案双方始终各执一词,由于韩小姐证据不够充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对韩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应树立未雨绸缪意识

  重要事项订书面协议

  随着年轻人契约意识的逐步加强,在日常商事活动中通常会签订相关书面合同,但仍有不少人或者基于信任关系而仅是口头协商,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后未妥善保管,导致纠纷发生后举证困难。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年轻人喜欢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磋商交流,囿于相关账户均未进行实名登记,故在纠纷发生后,另一方往往对联系的主体、内容均不予认可。

  当然在审判实践中,很少遇到伪造电子证据的情况,但一旦对方对电子证据不予认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举证方式,通常要对证据进行公证等,无疑加大了诉讼成本。因此,法官提醒各位年轻人,商事交往中应未雨绸缪、处处留痕,树立“证据意识”,遇到重要的事项还是宜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落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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