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建慧
门对门的两家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本应是一对和睦相处的好邻居,然而沈先生与王女士却成了一对“冤家”:以前两家因为种地问题发生过矛盾,现在因为沈家砌了一堵墙像“墓碑”,拆除后又未及时清理砖块而再次引发纠纷。一怒之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沈先生告上法庭,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要求沈先生赔偿精神损害。
律师对此表示,沈先生拆除围墙的砖块未及时清走,其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相邻权。但是“墙”与“墓碑”之间没有客观、必然的联系,王女士向沈先生索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难获支持。
【事由】
沈先生与王女士是门对门的邻居,多年前,两人因为种地问题发生过矛盾。
去年10月,沈先生趁王女士家中无人,在王家西门南侧垒砌了一堵墙。几个月后,王女士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执法人员现场察看后认为,沈先生砌的这堵围墙属于违法建筑,就将这堵围墙给拆除了。
由于沈先生与王女士两家本来就存在矛盾,这次因为被王女士举报,执法人员来拆了围墙,使沈先生心里很是不爽,所以拆下来的一大堆砖块一直堆放在王女士家门口,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清走。
于是,王女士起诉沈先生,称沈先生在其门口砌的这堵墙,就像是“墓碑”,虽然拆除了但砖块存放在那里几个月也不清走,侵害了她的人格权,要求沈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
王女士认为砌墙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权,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请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作一分析。
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沈先生在王女士家门口砌墙,虽经行政部门责令其拆除,却未将拆除围墙后的砖块及时清走,沈先生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相邻权,属于对王女士房屋不动产的侵权行为。
那么该行为是否也同时侵害了王女士的人格权呢?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法律赋予人们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崔律师说,人格权是与人身主体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平等,即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地、自由地决定我们的行动,而不受他人的干扰,我们有权享有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平等地得到他人、社会尊重的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再来看王女士的遭遇,沈先生在王女士家门口砌了一堵墙,王女士认为这堵墙像一个‘墓碑’,从而认为人格权受到了侵害。”崔律师表示,这个理解或许是因为王女士自身的想像所引发的一种个人感觉,但事实上,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墙”与“墓碑”之间没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而且砌墙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直接限制王女士的人身行动,也未使王女士社会评价降低。
因此,崔律师认为,砌墙行为并没有侵犯王女士与人身有关的人格权。“由此可见,王女士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约定由父亲抚养我
能否再向母亲索抚养费
2007年,我母亲与我父亲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我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承担抚养费。因我患有脑瘫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在父亲又下岗了,没有收入。我想问母亲索要抚养费,但他们离婚时约定母亲不承担抚养费。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他们的约定是否有效? 冯先生
【解答】
冯先生,您好!抚养费一般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为未成年人,您有权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您母亲不承担抚养费用,但现在您的疾病以及您父亲的收入状况,已经严重了影响了您的生活,您有合理原因主张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绝不会因一纸协议而被免除。
车祸受伤获肇事方赔偿
能否再索赔人身意外险
去年,我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年底时,我驾驶电动车被李某驾驶的货车碰撞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级伤残,支出医疗费1万多元。交警判驾驶货车的李某负全责,随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了我的各项损失。请问我在获得以上赔偿之后,能否再要求我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意外保险金? 彭先生
【解答】
彭先生,您好!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受到身体上的侵害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通常需要满足的条件为被保险人事先没有能力预见的事故发生,造成了身体伤害的后果。您所说的情况,您对被撞伤这一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属于意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结合上述规定,虽然您已经基于第三人对您的侵权而获赔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向您理赔意外险后是不能再向第三人追偿的。由此可见,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与意外险是不重复的险种,在法律上也不属于重复赔偿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大巴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客运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今年6月,我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从河南新野到湖北襄阳。客车行至古驿镇时,因突发紧急情况,司机急刹车,我毫无防备,头部碰到前面座位,鼻骨骨折,治疗共花费30000余元。事后,我要求客运公司支付相关损失遭到拒绝。客运公司认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向我赔偿。请问我该向谁赔偿呢?客运公司能以投保为由不赔偿吗? 李先生
【解答】
李先生,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该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可以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的骨折是因客车司机急刹车引起,您对受伤没有过错,因此您的受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客运公司承担。对于客运公司称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拒赔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投保属于是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对您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您依然有权要求客运公司向您赔偿,在客运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客运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
业主是否可以起诉退款
我入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小区停车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现在,我们小区全体业主联名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女士
【解答】
李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由相关当事人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通道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相关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说了很多法条规定,可能您并没有能够充分理解。用通俗的话说,停车位确定的归属是谁,就由谁来决定收费范围和标准,谁就有权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退费。通常来说,小区地上停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通道,应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这类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决定,所以业主有权以物业公司违规、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退款。
上班迟到途中又被撞伤
该员工是否能认定工伤
我老乡小陈是当地玻璃厂的一名工人,去年6月的一天上午,小陈因家里有事晚出门,上班迟到了。然而不巧的是,在上班途中又意外被一辆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后来,小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小陈所受伤害为工伤。但该玻璃厂不服,工厂认为,当天小陈上班已迟到近半个小时,事发时间并非是小陈正常的上班时间,而是在小陈迟到上班的途中,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当天小陈因有事迟到上班,在上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柯先生
【解答】
柯先生,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现小陈在上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且其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至于小陈迟到半小时,可能是因为有特殊原因产生,且迟到并不能否定其是在上班途中,更不能以此认定不符合工伤条件,小陈迟到的行为可以通过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但在工伤性质的认定上,我们认为小陈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虽然迟到了,但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投保材料由代办员填写
被保人死亡却拒绝理赔
2011年,我堂兄被查出肾功能不全,堂嫂当年为其投保了重大疾病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代办员为避免跑单,签订合同时仅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书、投保声明等材料均由该代办员填写。2017年8月堂兄因尿毒症亡故,堂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投保后可否拒绝理赔? 邹先生
【解答】
邹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也就是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您堂嫂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代为填写了投保书和投保声明,连投保书和投保声明的签名都不是投保人的,保险公司显然无法证明其已经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必要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现您堂兄因病去世,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本版问题由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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