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七岁稚童不幸溺亡 双亲迁怒百年古桥

2018年05月11日 B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52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陈畑畑 杜月

  本报讯 七岁的小杰暑期和好友至河中嬉水,不慎溺亡。痛失爱子的夫妻二人一纸诉状将河上百年古桥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管理维护单位共同告至青浦区人民法院,索赔30余万元。青浦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杰父母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因父母离异,七岁的小杰一直由奶奶照管生活。2015年的暑假,小杰与好友小文相约一起去家附近的襄臣桥河边嬉水消暑。玩得高兴,于是小杰劝说小文一同下河游泳、抓鱼。二人小心翼翼地沿着桥基走向河中,河水渐深且水流湍急,小文顿感一阵惶恐,下意识地拼命往岸边游,待安全上岸后,才意识到小杰不见了。情急之下,小文四处呼救,适逢一位老人路过,便当即报警,但不幸的是小杰已溺水身亡。小杰的双亲得知独子溺亡后,悲痛万分,于是迁怒襄臣古桥这一“罪魁祸首”,将襄臣桥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管理维护单位诉至青浦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0余万元。

  审理中,小杰父母诉称,作为古桥文物保护单位的青浦博物馆和管理维护单位的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在对桥进行修复、加固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安装护栏,现因其维护管理存在瑕疵,应对小杰的溺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浦博物馆辩称,其没有修建通往桥基的任何通道,基座仅具有加固桥梁作用,并无其他使用价值。且小杰系未成年人,因游泳溺亡,相关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也认为小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桥基的作用在于加固桥梁而非通行,并无争议,而“是否应在桥基处安装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以预防溺水发生”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案情分析,首先,并无强制性法律规范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桥梁桥基处安装护栏、设置警示标志,因此两被告并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最后,从襄臣桥的修复经过看,青浦博物馆亦履行了严格的文物保护义务,难以认定其存在过失。

  法院认为,对于小杰的溺亡,不能认定系因两被告的维护、管理瑕疵所致,小杰父母主张于法无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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