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购房定金or意向金 买家卖家傻傻分不清

2018年05月14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29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岳明静

  本报讯 收条中写明意向金5万元,但买卖双方均坚持认为5万是定金,上演了一场乌龙秀,买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10万元。双方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而言,定金必须书面作出约定,双方认为5万元系定金的主张均不认可,应单倍返还。

  老李打算购买老郑名下的一套动迁房,经过中介居间,吴某支付了5万元给郑某,郑某还向吴某出了收条,写明收到了“老李意向金5万元,总房价221万元”。两人口头约定,2016年4月30日前老李向老郑支付首付款100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结果,因为付款问题产生了纠纷,买卖无法继续,老李认为5万元是定金,老郑违约,一房二卖,要求双倍返还。

  老郑则表示,这5万元的确是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也不同意单倍返还。双方口头约定老李于2016年4月30日支付100万元后再签合同,但其未按约支付,系违约。房子现在也没有卖出去,所以也不存在一房二卖。

  审理中,中介人员作为证人陈述:协商当天,定金单子找不到了,所以双方签订意向金收条。意向金收条是中介格式文本,是因为购房意向支付的钱款,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应退还5万元,不存在双倍返还。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原、被告虽一致认为原告支付的5万元意向金属于定金,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意向金收条中明确写明的是意向金5万元,未约定系定金,也未约定违约责任按照定金罚则处理,结合中介人员陈述的意向金性质,对于原、被告关于5万元意向金属定金的主张均不予认可。意向金是购房者为购房意向支付的钱款,现原、被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无法达成继续履行的合意,因此被告理应将5万元意向金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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